时间:2022-12-11 09:25:00来源:法律常识
作为商场管理者,为了追求商场的经济效益,往往在签订出租商铺的合同时,认为把绩效考评结果与民事合同解除权挂钩的内容写入格式合同来约束经营者,这样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商场出租柜台所签的租赁合同,其主要内容均在于为业户提供符合条件的商铺和业户按期支付租金问题,但商场提前拟定合同将销售业绩考评排名结果与合同解除权相挂钩,属于将商场的管理活动与租赁合同的重要事项相联系,已超出了房屋租赁合同的正常范畴,打破了租赁合同的稳定性与权利分配的均衡性,使得租赁方的使用权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双方权利义务的极大不对等,已超出了房屋租赁合同的正常范畴。
那么什么是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也规定了(一)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这些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不难看出商场所订立的租赁合同为格式条款合同,且因出租人未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