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11:27:42来源:法律常识
信访一直是被拆迁人朋友们相对更容易接受和信任的维权方式,也是很多被拆迁人朋友普遍认为“成本”较低的一种维权途径。尽管我们说单一的信访很难真正强有力地对维权起到决定性作用,但它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在应用得当的情况下,可以帮助我们提高在拆迁谈判中的地位,争取到更多的谈判筹码。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史西宁律师教大家如何巧妙利用信访。
温暖人心的信访
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时候,除了谈判协商之外,被拆迁人最常使用的途径就是信访、复议还有诉讼。其中信访是大家最常使用的,也是门槛最低花费最少的,只需要你带上干粮揣上交通费就可以直接出发就行了,所以我们很多拆迁户遇上拆迁麻烦,第一时间就想到去信访。
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方面,信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为很多情况下群众与政策之间并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之所以气愤,很多都因为“不理解”。而在信访中,通过普及法律,耐心倾听与解释,很自然地促成了一次良性地沟通,原来“矛盾”其实只是“误会”,相互理解才是最重要的。
信访很方便,但它不万能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中对信访处理方式的规定,信访也有“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刻。
首先,并非所有的信访都会受理,通过信访“告状”时,只能告有名有姓的行政机关。
条例链接:“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信访机关是不予受理的。
其次,“告状”是否有理,是由“被告状”的单位进行自我监督。《信访条例》从原则上规定了信访事项要交给主管负责的单位来办理,比如拆迁补偿不合理这个问题上,拆迁款是由那个单位发放的,就交给这个单位来办理。信访的实质就是由拆迁方进行自我纠错,依靠党员干部们“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良知,改正自己的错误。
条例链接:“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最后,上一级政府有权监督责任单位对信访事项的受理,但这个监督仅限于要求下级进行“反馈”。条例链接:“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避免错误信访浪费时间
现实中,有偶尔通过信访解决实际问题的案例,也大量能听到“信访拖延敷衍”的抱怨。其中有一部分是因为农民对信访制度的认识不足,史律师针对比较常见的几种错误信访方式进行介绍。
其一、越级信访白忙活。信访必须要找准上访的受理单位,其中只有本机和上一级这两级行政机关有权受理。越级上访被条例明确禁止,所以即使你辛辛苦苦找到高层领导,对方也是有力使不出,无奈的告诉你“按照法律规定不予受理”。
《信访条例》规定 “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其二、适度信访,人身安全是首位。史律师在前面已经讲到了,信访会交给“责任单位“办理,所以农民在”实名举报“的时候,你所反映有问题的责任人员必定是知情的,这时候如果农民因为没效果而多次信访或者做出一些”极端“行为,会对自身的人身安全产生不利的影响。
其三、明确信访的目的,信访能追责,但不帮你“追钱“。如果下级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涉嫌违法乱纪甚至是犯罪,要走纪检、监察、刑事侦查等程序追究责任人员。而这些程序都是独立的,与信访就“没了关系”。即使责任人员真的被追究,信访的“领导“并没有义务告知你,还需要信访人自己关注相关的监察和刑事程序。而这些程序的重点在于惩罚,与”补偿“又没关系,如果农民信访的目的在于要求合理补偿,相当于走了一大圈的弯路。
遇到征地拆迁不合理、不合法,应该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收集证据、分析案情,为后期的维权做好准备。法律是解决问题最好的途径,单一的信访很难真正强有力地对维权起到一锤定音的效果,因此大家遇上拆迁问题,还是应当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这才是你提高补偿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