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11:43:33来源:法律常识
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表彰全国优秀法院、优秀法官和办案标兵。广东3家法院、14名法官获表彰,其中,魏海被授予“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称号。
魏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二庭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曾获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先进个人、广东省法院“十佳办案能手”,荣立个人三等功3次。
厚厚的镜片下目光和善且坚定,两鬓斑白却依然精神抖擞,说起话来总是不紧不慢和蔼可亲,谈及办过的案子则条理清楚滔滔不绝,“办好案、办让人民群众能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案子”是他的追求和乐趣所在,他就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二庭法官魏海。
审监案件往往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最后的救济手段,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坚持有错必纠、无错驳回,并充分做好当事人的释法答疑工作,不是件容易的事。翻阅魏海办理的案件,许多判决书长达百余页、说理部分就有四十余页,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浸透着他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
两棵香樟树背后的“蛛丝马迹”
“我是在救树,不是在杀树”,五十四岁的钟某在法庭上反复说的那句话一直环绕在魏海耳边。
2011年3月,因村里修建高速公路,粤西北山区的钟某、吕某与村小组签订合同在村后山指定范围砍伐,二人当月就办理了采伐证。伐区内有三棵香樟树,其中一棵因施工被推毁,另两棵被钟某等移植出售,林业站工作人员在采伐过程中进行了现场监督,并为二人开具了放行手续所需要证明。同年5月,钟某从伐区往外运输樟树枝桠等时被公安查获。原审认为,钟某等未另外办理采挖、移植香樟许可证,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魏海总是善于在细微之处发现问题,任何案件他从不轻易驳回。”审监二庭庭长叶佐林说。
采伐证上砍伐的范围究竟如何?林业部门关于涉案香樟树的鉴定结论究竟是怎样做出的?香樟树的来源、去向怎样?……带着这些问题,魏海电话咨询省林业厅专业人员、到发证机关查档并核实发证及监督采伐过程、找鉴定人了解鉴定依据、找卖主核实香樟树的来源、找买主了解树木现状……经过马不停蹄的深入调查,事实真相得以呈现:涉案香樟是工程建设红线内必须采伐树木,包含在采伐证确定的“杂木”范围;林业工作人员在伐区调查和采伐过程中均未明示不得采伐涉案香樟;鉴定主要是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涉案树木是否属于野生并未查证。
根据林业政策,人工种植的香樟按普通树木进行管理,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再审期间,钟某所在村小组出具证明,称涉案香樟为人工种植……
为了核实这一关键事实,2017年1月,魏海带着书记员许冕驱车两百公里到案发村庄实地调查。“这种树叫风水树,老一辈的人一片片地栽,一直保护得很好。周边村子后山上有很多这样的树。”村里的老人纷纷告诉魏海。魏海心里仍不踏实,他深入实地一处一处查看,发现确实存在村民说的分布规律,不能排除人工种植的可能。最终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改判钟某等人无罪。
不久后,魏海收到了钟某的一封来信:“再审秉公司法……给予我生命之光,让我感受到人世间的温暖与真情,感受到司法的正义与公平……”
“500万贷款”的罪与非罪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要求法官对侦查、起诉的事实和证据不仅要全面审查,还要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切实承担起防止冤假错案的职责。在审案过程中,魏海始终严把证据关、事实关、适用法律关,做到证据确实可信、完整严谨。
黄某开办一家农业服务企业,联系农户种植和经营甘蔗,并长期在粤侨公司加工甘蔗榨取白糖,支付手续费后凭提单向粤侨公司提取白糖。2008-2009年间,黄某送了3万余吨甘蔗至粤侨公司榨糖,后将部分提单质押给信用社贷款500万。粤侨公司却称黄某当年只送了1万余吨甘蔗,榨出的白糖也已提取完毕。涉案提单是虚开的,是其为了担保与黄某420万借款出具的,不能提取白糖,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构成骗取贷款罪。
再审时案件已过去七八年,相关证据40余份,卷宗50余册,装满了两大箱,审理结果还影响着后续民事纠纷的解决。仔细阅卷后,魏海发现原审看似确实充分的证据链条存在诸多问题:证明该420万借款事实的证人均为粤侨公司员工,且证人供述的借款时间点不同;证明提单虚开的磅码单、审计报告、鉴定报告等也存在数据修改、前后不一、统计不全、违背逻辑等问题,如黄某提交的《当日共入厂甘蔗合计》显示其确实提供了甘蔗3万余吨,但开具该单的粤侨公司却不能提供有双方签名的原件;粤侨公司进厂甘蔗合计表显示的甘蔗总量比磅码单反映的甘蔗总量多出3万余吨……
为了核查黄某申诉理由是否有事实依据,魏海带法官助理、书记员专门赴恩平市鳌峰糖业公司、珠海金湾区人民法院、珠海国税局、珠海工商局等调查核实,通知3名主要证人出庭接受质证。原来黄某曾向一些散户收购甘蔗,这些甘蔗量未被统计;在当年甘蔗歉收的情况下黄某为保证向粤侨公司供应量,还减少向恩平糖厂供应甘蔗量……大量事实证明,原判认定涉案提单属于“虚开”证据不足,最终再审改判黄某无罪。
不久,黄某将一面写有“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锦旗送至省法院。该案判决对准确把握刑事案件证据规则和保护企业产权起到示范作用,并获全国法院系统2019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一等奖。
“法院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审监法官是最后一道防线的防线。严格执行证据裁判原则,倒逼侦查、起诉和原审规范工作、提高能力,这样才能从根源上杜绝冤假错案产生。”谈起办案体会,魏海如是说。
信用卡透支下的人之常情
法庭上王某的辩护律师周洪每说完一句便盯着书记员记一句,魏海静静地听着,没有打断她。
全面倾听各方意见,魏海从事审监工作以来给自己定了一个目标:做一个认真倾听的法官。
王某先后于2014、2015年办了两张信用卡,透支使用36万余元,还款30万余元,2016年12月29日开始逾期,2017年2月收到银行催收短信,4月19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5月王某家属代其偿还信用卡并取得银行谅解。
审理该案时,司法界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把握还只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不归还”。而银行称其自2017年1月即开始对王某进行催收,案发时王某已经满三个月未还款,原审法院据此判决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每次跟魏法官打电话,他都会很耐心地听我讲完所有的问题,而且还会反问我一些细节,真的很暖心。”周洪律师谈及魏海时脸上充满了敬意。
周洪提供了一份类案依据,最高院曾向有关部门专门发函指出银行需进行有效催收,但是原审法院均未采纳。“若银行不需进行有效催收,那岂不人人自危?”翻阅该案判决书,魏海从常情常理出发,认为该案中银行并未进行两次有效催收,且即使进行了两次有效催收,也不满足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透支款的事实。更关键的是,王某一直有按照最低还款额还款,信用卡使用情况良好,然而 2016年初其父亲被诊断出患前列腺癌晚期伴骨转移,后就医无效死亡,王某为父治病经济状况的确不好。
这就是魏海,法律与人情之间他有自己的理解:“回归常识和经验法则,关注人之常情常理,多用百姓视角思考问题,将法律人基于规则的专业判断,与普通人基于人类的朴素认知相结合起来,这样的判决才能让公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该案判决后不久,有关司法解释作了修改,明确规定银行必须要进行两次有效催收且至少间隔三十日。
繁忙的工作之余,魏海始终把学习当成一种乐趣。他不断深造,提升自我,大学毕业十年、二十年仍坚持走进校园,先后取得法律硕士、法学博士学位。他持之以恒,好学不倦,坚持每天早上读书一小时再去上班的习惯。他勤于思索,笔耕不辍,认真总结办案经验,撰写文章、案例50余篇,其中《辩证统一:“香樟案”的司法理念与方法》被最高院《法律适用》采用,所写裁判文书连续三届入选全国法院“百优裁判文书”。这些点滴的积累让他在短短的五年时间内从“办案新兵”快速成为“办案状元”,成为名副其实的“办案标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