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12:17:51来源:法律常识
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但股东用来出资的货币在来源上可能正当,也可能不正当。如果股东以自己正当收入积蓄的资金出资是没有问题的,股东以借款用于出资也是没有问题。如果股东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该如何对待?
在以前该出资被认定为违法犯罪所得,作为赃款予以追缴,要求公司直接将该部分股东出资退还给司法机关。这种做法落实了《刑法》,但破坏了公司法和合同法,有损于公司债权人利益,不利于交易安全。
为克服这种弊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也就是说股东以犯罪所得出资是有效的,司法机关不能将公司收到的货币出资按照脏款追缴,不能要求公司直接退钱,只能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因该货币出资取得的股权予以变现,变现之后的钱款作为赃款由司法机关返还被害人。
但是,对于这种情形,现在有的公安机关仍然采取查封公司账户、冻结公司财产,按照赃款来追缴。这种方式应当被认定是错误的。
(注:上述内容引自《公司治理的律师阶梯:规则梳理与诉讼指引》一书。)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公司治理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