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12:50:2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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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的被告人,一般情况会按照人民法院判处的刑期移送执行机关,对所判处刑期予以执行。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送往监狱执行的罪犯,法律也有例外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可以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第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但是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第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第三,对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监管单位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才能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规定对以上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作出保释规定。在判决后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如果罪犯已经判决送交监狱或看守所正在执行,交付执行后的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监外执行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已经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也会被及时收监、重新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