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0:56:3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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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2年11月6日,十六届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市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学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权律师事务所主办。论坛的主题是“新刑事辩护:挑战与”。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有4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了本届论坛,实时收看达4.5万余人次。
以下是北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淇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非常参加一年一度的权刑辩论坛,刚才聆听了三位老师非常的演讲,他们讲的非常全面。刑事证据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相对完善的阶。但从刚才三位老师的讲解中,我们也能整体上感觉到,老问题没有完全解决,刑讯逼供的问题、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庭审对质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即使解决了或者部分解决,但是依然以新的方式出现,比如隐性的强迫供述的问题,分案的证据质证问题、疫情下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等。老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或者以新的方式来出现,新的问题又接踵而至,这就是我们面临的复杂形势。下面我主要从两个大的问题、四个小问题的角度来探讨这个主题。
一个问题,专门性证据扩张的问题。
为什么专门性证据在最高法解释中有扩张?这样的扩张有什么样的背景?我们只有理解这个背景,才知道它为什么要扩张。最近这些年来的一个重要背景是整体的犯罪类型结构出现重大的变化。以过去的犯为主的犯罪现在慢慢往法定犯发展,所谓的法定犯,比如说环境资源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由刑法人为规定的犯罪,犯罪圈在整体上出现了扩张。这种扩张之后,传统的四大证据类型例如法医、物证、几种传统的鉴定意见是没有办法满足新的需要。
这种扩张对律师刑事辩护带来很大的影响,因为意味着很多传统上我们认为资质存在问题的一些鉴定意见,现在一定度上被合法化了。
一方面的扩张是,最近这些年来很多的辩护律师会遭遇涉及到野生动物保护的案件,例如鹦鹉案件、兰花案件,还有前两年的江西三清山巨蟒峰的案件,都涉及到一些超出传统鉴定意见领域之外的专门性。专门性证据类型的扩展对于刑事辩护有一个很大的冲击,意味着控方的证据体系、证据类型化了,传统意义上它可能不能作为证据,或者作为证据的时候往往会被质疑的专门性意见,现在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对于我们刑事辩护律师需要提醒的一点是,不能单纯的对鉴定意见的资质提出质疑,这是不够的,更重要的还需要对专家出具报告的形成过提出更实质性的辩护,这是一个方面的影响。二方面的影响,辩方也可以分利用这样的条款,必要的时候通过引入专家报告。因为这个条款表现出最态度,现在对于鉴定人的资质要际上有进一步的淡化,更多的是从实质上审涉及专业意见的专家意见。
二方面的扩张是,事故调报告取得证据资格,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这方面也会带来比较大的影响,因为在很多案件中都涉及到事故调报告,而这些事故调报告很上是在行政调阶形成的。事故调报告现在能不能在实际的刑事案件中按照鉴定意见的规定进行,比如当我们对事故调报告中专门性问题存在疑问的时候,报告里面涉及到专业性问题的专业人员是否需要出庭作证,能不能出庭作证,对其行审?这些问题可能在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个题是关于证据移送。
一个大的突破是有利于被告人证据的移送问题。最高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