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12:55:30来源:法律常识
H某在其浙江老家,当地一直有许多沿海一带的人来收购电话卡、银行卡等。H某一位成都的朋友正好在做倒卖公司公账银行卡的生意,因此希望H某帮其寻找买家。H某遂帮其牵线,介绍了一位姓名不详的江浙人给其成都的朋友,并帮忙将交易价款转给成都朋友。
2021年11月,成都朋友因倒卖公司公账银行卡被抓,一个月后的12月3日,H某在其浙江老家被警方以涉嫌帮助信息活动罪抓获,随后押送至成都,关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杨璇律师在介入辩护工作的二十多天里,通过三次会见,全面了解涉案事实、讯问情况,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在与办案机关承办警官取得联系后,积极沟通案情。
2021年12月31日,该案被成都市某区公安分局移送至成都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2021年1月4日,杨璇律师在新年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再次会见H某,并将在假期中撰写的《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亲自递交成都市某区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
2022年1月7日,在审查批准逮捕期限的最后一天,成都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H某,公安机关据此改变H某强制措施为。
因案件当时处于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无法掌握案件全部证据材料。但杨璇律师通过不间断会见H某,并积极与警方沟通,梳理本案事实,在元旦假期中撰写《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
(一)罪地位看,H某只是为买卖公司公账银行卡行为的中间介绍人,属于从犯;
(二)从利润分配看,H某未从犯罪行为中获利;
(三)从认罪态度看,H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
(四)本案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查清,已经到案,涉案主要证据已被固定,H某不具备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等妨碍侦查的可能性;
(五)H某为家庭唯一经济来源,其母亲81岁,患有肺癌,一直在医院做化疗,大儿子22岁,无工作待业在家,小女儿15岁,正在读书,妻子早已离婚,家庭情况困难。
从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1月7日,H某被羁押35天之后终于释放。
H某及其80岁的母亲,对杨璇律师及卓安办案团队的专业、认真、负责的工作表示感谢。
侦查阶段案件办理中,因律师无法阅卷,且受限于侦查工作保密的限制,律师能了解的案件信息有限。大多数时候,律师只能通过当事人来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此时,律师的会见沟通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特别是在新冠疫情发生之后,由于视频会见中硬件设备、场地的限制,律师必须在较短时间内了解到足够多的案件事实,这对律师的会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在“37天黄金救援期”的审查逮捕前期时间内,工作节奏较快,律师必须掌握好每一天的工作时间,注意办案时间节点。律师的一时疏忽,将是当事人的终身之憾。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
遇刑案,找卓安。
人生中的至暗时刻,我们陪你一起面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