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两年来,律师与客户之间因为风险代理案件的纠纷不断。我觉得这种情况已经到了需要行业进行予以整顿的阶段了。
律师进行案件风险代理关系到诉讼程序的法院、社会的稳定、委托人的利益、办理案件律师的利益、律师同行之间的竞争利益、司法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的管理事项。
为了说明这些问题,首先从上述这些方面的利益角度入手讲,再从风险代理合同的效力方面讲;最后从司法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的角度来讲。分述如下:
一、律师的风险代理与法院及其社会稳定的关系。
律师进行风险代理案件,肯定会与委托人约定了代理目标。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会向这个目标进行,只有实现了这个目标律师才会有经济效益,否则就会白忙活一场。有关这个目标往往是不客观的,有赌博的性质。客户与律师约定的这个风险代理目标往往是不能通过法院诉讼程序中调解阶段达到目的,只能通过判决才可能达到目的。那么这些行为与法院提倡的快速调解解决及社会的安全稳定要求相矛盾。所以律师风险代理案件就与法院的要求与社会的需求相矛盾。
二、律师代理风险代理案件中代理案件律师及委托人的关系。
代理案件的律师可以快速承揽更多案件,并且可以对案件进行赌博,有可能会获得丰厚的收益;委托人可以回避自己的风险,有些律师给垫付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委托人则是一点风险也没有。
正是因为风险代理案件的赌博性质为今后委托人与律师之间埋下了纠纷的隐患。
三、风险代理案件从律师同行的角度来看应当属于不正当竞争。
律师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这是客观事实。我觉得律师业的竞争应当进行正当竞争,不能进行不正当竞争。但是客观现实是律师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越来越多了。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在价格方面明显压低价格,在收费条件方面明显给予非常优惠的条件,自己甘愿承担过多的风险,有的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案件,比方说支付介绍费的方式承揽案件、承揽案件的地点方面的不正当竞争、低收费降低服务质量的方式进行竞争,这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毒化了社会风气,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要求极不相符。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发展。
我个人认为律师行业的发展应当是努力提高律师的法律知识素质、执业能力素质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律师取得合理的报酬,并且与社会的政治要求相适应,与社会的和谐稳定要求相适应,与社会的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将维护委托人的权利与社会的和谐稳定相结合。律师应当是法治建设的维护者,不能做法治建设的破坏者。
四、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行业协会对于律师风险代理案件管理的探讨。
我觉得律师进行风险代理案件越来越普遍,并且产生了一些纠纷,作为律师行业的行政管理者与行业管理者肯定是引起重视了。那么怎样对此项事务进行管理?也是他们考虑的话题。作为管理者也不是“神”,并不是什么问题都能够解决的。我觉得法律法规的规定总是比社会现实的步骤慢一些。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处置?如何预防这方面的危机总需要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何适用已有的法律依据就成为他们需要考虑的事项。
我首先从风险代理合同的效力来说是否有效的问题?从是否生效条件来说,第一方面在主体方面是肯定没有问题的;从意思表示方面来讲一般是没有问题的,除非采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角度来评判才可以申请撤销法律行为;如果从第三个方面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角度来看,是最有可能风险委托代理合同是无效的。这方面的规定最有可能的适用法律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确实值得探讨?我看了法院有的判决说风险代理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因为风险代理合同违背了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而无效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从法律方面来管理律师采用风险代理是比较麻烦的。暂时在没有完全整明白之前是否可以采取律师业内部管理的方式来处理比较适宜?对于各律师所的风险代理案件的全面登记管理,预防风险,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预防律师业在社会中的负面形象的角度来进行日常管理?是否可以现在当地律师协会制定相关的规范予以先行管理,在从司法行政机关完善管理比较好,再向上级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对律师风险代理合同管理费意见比较好?
以上是我作为一名普通律师对于律师界有关风险代理合同出现问题的探讨。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是希望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的领导们能够对此引起重视,能够有效予以管理。
我以前写过很多有关律师业管理的话题,我也看到了有关部门对我的观点也引起了重视,我非常高兴。看来我的文章是发挥到应有的作用的。我不会歌功颂德,我会提出一些建议,或许有些是批评的意见。只有看到我们工作中的不足,才可能予以改进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