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找刑事官司律师电话,丈母娘出钱给女婿买车

时间:2022-12-11 18:06:40来源:法律常识

准丈母娘给准女婿买了辆车

作为女儿的嫁妆

哪知准女婿另娶他人却不肯还车……

本期家事法苑谈一谈结婚时的彩礼、嫁妆纠纷,民法典中对于这些又有哪些规定?律师对此又会给出怎样的解读呢?(案件中人物均为化名)

准丈母娘买车送女儿男友

两人分手后嫁妆难要回

2012年,同在文昌生活的阿丽和阿磊相识,不久后两人便建立恋爱关系,并共同居住生活。阿丽的母亲刘芳看到女儿找到了自己的心仪的另一半,心里也十分欢喜,便想着给女儿和其男友买一辆车。随后,刘芳出资12.75万元购买一辆本田思域,作为女儿结婚的嫁妆送给阿磊。2015年6月16日,车辆登记在了阿磊的名下。

然而,阿丽和阿芳并没有如刘芳所愿步入婚姻殿堂。2016年底,阿丽和阿磊分手了,阿磊搬出了两人同居的地方。后来,阿丽仍尝试联系阿磊,但阿磊把她拉黑了。2018年10月,阿磊与别人登记结婚。眼看阿磊大摆宴席和别人结婚,刘芳知道女儿和阿磊结婚无望,于是打算要回作为嫁妆赠送的车辆。

然而,双方协商未果,刘芳以在婚约解除后至今未将涉案车辆或等价值的金额12.75万元返还,其继续占有使用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遂将阿磊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阿磊返还不当得利12.75万元。

最终,法院认为刘芳当时赠予阿磊案涉车辆是基于其女儿将来可能与其结婚为前提,但阿磊已与阿丽解除恋爱关系并已于2018年10月与他人登记结婚。虽然案涉车辆已经登记在阿磊名下且由其管理和使用,但阿磊未能举证证明在其未与刘芳的女儿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取得案涉车辆有法律依据,故双方之间存在不当得利关系,判决阿磊向刘芳返还不当得利127500元。

女方迟迟不愿结婚

男子起诉索要十万彩礼

2019年9月,浙江兰溪的阿锋通过媒人介绍认识海南琼海的阿萍。同年12月2日,阿锋和家人来到阿萍的家中商量结婚事宜。当天,阿锋的父母就给了阿萍家人3000元红包,并且通过银行转账100000元彩礼钱给阿萍父母。

随后,阿萍和阿锋一起回浙江家中生活约半个月时间,后阿萍因家人病重便返回海南琼海。此后,阿锋及其家人多次联系阿萍和她的父母,希望阿萍能够回到浙江与阿锋结婚生活,但阿萍一直拖延。此外,阿峰通过微信转账给阿萍借款5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40000元、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给7038元。

2020年7月23日,阿锋和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阿萍以及家人返还其彩礼及其他钱款155038元。在庭审中,阿萍和其家人承认收到155038元,但认为是阿锋不让其去浙江生活,不同意返还。

法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原、被告双方在2019年12月2日确定婚约,原告通过银行转账100000元彩礼钱给被告。现原告、被告未共同生活,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已不能达成,原告诉请两被告返还彩礼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而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钱款,不属于彩礼,属于借款和不当得利,可另行起诉,故法院判决阿萍及其家人退还给阿锋100000元。

男方买了首饰、给了彩礼

分手后想追回被法院驳回

据阿军回忆,在2017年他和阿婷通过网络认识后开始交往,2019年3月14日按风俗举办婚礼。在举办婚礼前,阿婷要求阿军购买戒指、耳钉、手镯、项链等饰品。阿军称其花费13429元购买饰品,并且还给阿婷的父母支付了13000元彩礼。

然而,举办完婚礼后,阿军想和阿婷一起去办理结婚登记,但阿婷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同年5月4日,阿军和阿婷一起到儋州那大打工。“她经常外出,有一次过了一个星期才回来,我们便分居了”阿军说,后来也因为一些琐事打架,经解放派出所调解后,双方也不再来往。

阿军认为,当初买饰品以及支付的彩礼都是为了结婚,现如今双方已没有可能办理结婚登记,阿婷应当返还其支付的礼金和购买的饰品,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阿军主张为了结婚,其送给阿婷戒指、耳钉、手镯、项链等饰品以及彩礼13000元,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即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阿婷及其父母赠送了饰品及彩礼13000元,阿军对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最终驳回了阿军的诉讼请求。

律师: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但并没有禁止彩礼

据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隋鹤律师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民法典》中并没有直接禁止彩礼。彩礼是我国一种古老的风俗,是在结婚时男女双方达成的一种合意,在很多地方都一直存续着。所以法律没有禁止结婚给付彩礼,男方可以自愿给付彩礼,彩礼的数额只要符合自愿适度的原则,法律是不禁止的。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和禁止彩礼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概念,之所以说民法典并不禁止彩礼,主要还是基于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中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隋鹤告诉记者,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其中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隋鹤解释道,以上几种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除了第一种未扯结婚证的情况之外,其他两种都是以离婚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还是两口子,男方给了彩礼又反悔,要求女方家庭退钱,这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立法者会倾向于认为,这属于家庭内部可以协商处理的矛盾,不宜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

来源: 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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