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帮信罪判决,大连判决网

时间:2022-09-24 03:19:11来源:法律常识

电诈案中“帮信罪”逐年增多 莫贪“小利”乱帮忙 一不小心成“帮凶”

武丹/制图


原标题:电信诈骗案中“帮信罪”逐年增多 警惕!莫贪“小利”乱帮忙 一不小心成“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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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2年1月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数据显示,检察机关办理的网络犯罪案件涉案罪名较为集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仍处高位。

“帮信罪”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

“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如今,“帮信罪”已成为最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帮信罪”案件突增的背后究竟是何原因?普通民众又该如何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碍于情面沦为“工具人”


杨某家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初中毕业后一直没有固定工作。2021年1月,一个名叫邵某淇的朋友给她打电话,说其在云南经商,因为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在生意转账上往来不便,所以想请杨某办理几张银行卡给自己使用。

杨某早就听说邵某淇其实是在缅甸从事网络赌博生意,但一方面碍于朋友情面,另一方面邵某淇许诺会好好感谢杨某,并承诺会给她介绍一份好工作,于是抱着侥幸心理,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手机卡和四张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并将新办的银行卡及U盾、银行卡密码、绑定的手机卡等邮寄到云南省临沧市,供在缅甸的邵某淇使用,后该银行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2021年3月30日,因涉嫌“帮信罪”,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对其出借的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进行查询,2021年1月至2月涉案账户进账数额达6863356.41元。公诉机关认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最终综合考虑杨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犯罪数额、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以“帮信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到全国判决的案件31820宗。其中“帮信罪”设立后的2015年至2019年5年时间,仅有362宗,2020年就达到3466宗,2021年激增到24022宗,截至2022年5月上旬,该年就已经接近4000宗。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屈文生教授告诉本社记者,从2020年开始,全国范围内开始严厉打击“帮信罪”犯罪活动。2020年10月,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202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联合公安系统、银行系统,给予非法出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实施惩戒措施,并出台了相关的惩戒规定。“断卡”行动持续发力,对“帮信罪”犯罪惩戒力度加大,“帮信罪”也逐渐被大众所熟知。



多数“帮信罪”涉及“两卡”违法使用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主办检察官赵玮介绍,2021年全年“帮信罪”起诉人数已居于所有刑事犯罪案件的第3位(前两位分别为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记者查询多起案例显示,多数“帮信罪”都涉及银行卡、电话卡“两卡”的违法使用。

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反诈中心专家王勇告诉本社记者,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诈骗分子为逃避警方追查,往往会利用他人的身份证、银行卡伪装身份,收取钱款等。收到诈骗款后,会迅速把钱分流到多张租来或买来的银行卡里,将赃款“稀释”成多笔“正常资金”,之后诈骗分子才会把钱转到自己的账户,这大大增加了公安机关追查的难度。

王勇表示,一些人员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给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无形中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帮凶。总结多起侦破的案件发现,把银行卡售卖给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用于“洗钱”“跑分”,是最为常见的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的方式。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许强表示,从该院多起公诉的“帮信罪”案例分析来看,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在认知上存在误区,认为自己仅仅是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没有直接参与诈骗活动,社会危害性不大。但这些“工具人”所不知道的是,被贩卖的银行卡,往往被用于向全国各地不特定的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串并案件数量较多,涉案地区广,为案件侦破及被害人经济损失挽回带来极大困难。所以,出售银行卡获利虽不多,但造成的危害却较大。

正是因为银行卡、电话卡成为“帮信罪”上的主要链条,从2020年10月开始,“断卡”行动持续发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许强表示,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斩断后,等于给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获取赃款“断路”,这对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具有重大意义。



让“帮信罪”失去滋生的土壤


记者梳理多起“帮信罪”判例发现,贪图小利和心存侥幸是导致沦为“工具人”的主要原因。

屈文生表示,要避免沦为“工具人”,除了个人需要正确交友、避免诱惑外,还需相关部门共同发力,例如开展法治宣传,增强重点人群的法治意识;进一步提升开卡审核门槛,加强金融机构业务管理;引导群众特别是青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合理的劳动取酬、量入而出的消费观念等,只有让“帮信罪”失去滋生的土壤和根源,“工具人”才会越来越少。

202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许强认为,《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及2019年11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帮信罪”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降低了取证难度,提高了违法成本,这会让以身试法者在法律利器的威慑下望而却步。业内人士提醒公众,切勿因贪小利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从而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悔恨终生。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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