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03:28:08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案件,以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资料图)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12月,被告人孟某权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后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期间结识服刑人员莫某波、王某、韦某祥且了解三人家庭基本情况。被告人孟某权于2020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后,化名“刘某”冒充贵州省北斗山监狱第六监区一分队队长并制作工作证。
2020年12月23日被告人孟某权就化身贵州省北斗山监狱第六监区一分队队长“刘某”,谎称可以关照并带物品给服刑人员莫某波(被害人罗某某的丈夫),骗取被害人罗某某的信任。随后,孟某权便以各种理由向受害人罗某某招摇撞骗。共骗得3条软中华、2条大国酒、1部OPPO牌智能手机、租车及衣物、生日宴酒水等共计14827元财物。
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孟某权通过电话联系正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的王某家属赵某某,冒充监狱民警,以关照服刑人员王某为由,骗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0 000元。
2021年1月4日,被告人孟某权通过罗某某介绍认识服刑人员韦某祥妻子刘某某后,谎称可以帮助韦某祥购买手机便于与家属联系,要求刘某某支付手机款时被识破。同日罗某某约孟某权协商退款事宜,孟某权退给罗某某5000元。随后罗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孟某权被公安机关抓获,该案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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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权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孟某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退赔被害人罗某某经济损失9064元、赵某某经济损失20 000元;随案移送的OPPO牌K7X型手机1部发还被害人罗某某;随案移送作案工具GIONEE GN5005L废旧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使用的工作证,予以没收,依法销毁。被告人孟某权服判不上诉。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权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事实经过,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被骗财物并发还被害人,酌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孟某权具有上述的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说法】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在此类案件中,为达到行骗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身穿“制服”或手持“工作证”,伪装程度很高,让受害人短时间内难以辨别真假。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任何理由向老百姓谋取不当利益,如有疑问及时报警核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免受骗。切记要遵纪守法,不要心存侥幸,不要让非法分子有机可乘。
来源: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