骂死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吗,请问骂人算是故意伤害罪吗

时间:2022-09-24 04:01:05来源:法律常识

被告人吴某,男,23岁,某厂工人。

1996年5月1日,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程某(女,27岁)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经双方家长及本人同意结婚;晚上两人初次发生关系后,程某感到身体不适。随后,两人关系和睦,相处很好,但程某一直拒绝同吴某发生性关系。5月30日晚,吴某要求与程某发生关系,程奋力反抗,于是两人发生口角。程某起身要走,吴便上前拉扯;程用拳打吴,吴用左手抓住程的右手腕,右手捏住程的颈部,将程再次压倒在床上,并说:“今天你有本事,就从这里出去!”程骂吴说:“你今天把我捏死算了”,并扳吴的手,两脚乱蹬。吴仍捏住程的颈部不放,直到程不再扳、蹬时才松手;随即发生了关系。尔后,吴将程的短裤穿好,给程盖上被子,又伏到程的面前看看,觉得没什么事,自己也睡了。过了一会儿,吴见程还是不动,便用手去摸其鼻孔、嘴巴,感到鼻孔无呼吸,嘴巴冰凉,才意识到程某已死亡。吴某心里很害怕,并抱头痛哭说:“对不起你。”吴把程的外衣穿好,欲自杀,因被家人发觉未遂。

某人民法院在对本案定性过程中,争议很大,主要有以下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吴某的行为应定强奸罪。理由是:(1)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程某未经结婚登记而擅自结婚,其婚姻关系是非法的,应不予承认;(2)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奸淫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3)被害人程某不同意,说明被告人的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特征,应定强奸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吴某应定(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是:用手卡脖子会导致人的死亡,这是人所共知的。被告人吴某精神正常,且已成年,为了达到与程某发生关系的目的,他明知卡住程的要害部位有可能发生窒息死亡的后果,却置这种后果于不顾,直至其脚不蹬时才松手,显然是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对吴某应定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罪应定故意伤害(致死)罪。理由是: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但无剥夺程某生命的故意。本来,被害人要求与程某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便对程产生不满情绪;当他用手去拉程时,又遭到程的拳打,这就使被告人更加气愤,便伸手卡住程的脖子,想对其造成伤害以迫使其就范;但由于卡得过重,致被害人死亡。所以对吴某应定故意伤害(致死)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过失杀人罪。理由是:吴某与程某结婚后,夫妻情感和睦,吴某不存在杀害或者伤害其妻程某的动机。吴某主观上只有要求与程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并没有剥夺其生命或伤害其健康的目的。只是由于吴某用卡脖子的方法迫使其妻就范时,以为卡脖子既不会致程某死亡,也不会致程某受伤,结果导致被害人死亡,可见吴某主观上是过失,属于过失杀人罪。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