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00:38:11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11执7475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何海滨
住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379号
身份证号:3426221984****1198
立案时间:2019-12-13
执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方正与被告安徽乐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何海滨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双方确认,截至2019年10月24日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要求两被告于2019年11月1日前偿还3万元;2019年11月20日前偿还12万元;2019年12月10日前偿还15万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的银行账户(户名:方正,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市逍遥津支行,账号:6230520660017242776)。若两被告有任何一期违约,原告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两被告除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外,还需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双方就本案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和纠纷。三、诉讼费5800元,按照25%收取145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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