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3:08:32来源:法律常识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未成年人的世界也不例外。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分析了校园霸凌的问题,以及法律在面对一般校园霸凌时的鞭长莫及,感兴趣的可以参看:
本文我们从一则案例来看,如果发生了恶性未成年人犯罪事件,通常是如何进行处理的。
某年5月的一天下午,蓝田一小学的13岁女生小花(化名),上课时因没有老师看管,被4名男生(2名11岁,2名12岁)拖拽到男厕所实施了强奸。事后,小花哭着跑出男厕所,遇到了一名男老师。男老师见小花情绪不对,询问后得知事情的经过,立刻联系了小花父母,父母赶到后报警。
如果施暴者是4名成年人,无疑会按照强奸罪有奸淫幼女、轮奸等法定加重情节处理,大概率最低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死刑。
但现在犯罪嫌疑人是4名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于是我们看到警方的通报是这样的:
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均未满十四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
事发第二天,涉事4名男生被警方送往西安市工读学校就读。
当地宣传部还“温馨”地发出倡议: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考虑,希望社会各界不要再关注报道评论此事,让孩子尽快步入正常生活。
从工读学校出来以后这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仍然可以正常的继续入学、参军、入党、就业,没有任何的影响。
县教科局对涉事学校负责人予以撤职,同时给予涉事年级任课教师和涉事学生班主任行政警告处分。
这主要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9条作出的行政处分。
在此方面当地教科局负责人的回应是:正在做小花心理疏导工作,并将安排孩子转校。
这个问题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有标准答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虽然无法追究4名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但仍可以向学校及4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起民事赔偿。本案中小花的父母先后收到了男生家长及学校的经济赔偿。小花的父母也带着小花回到了老家的学校上学,开始了新的生活。
即便如此,还是觉得这4位第二天就被安全转移走的、被保护得很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欠被害人一句“对不起”!
部分未成年人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以及网络的诱导,现在的孩子早就已经超出了当初刑法立法者的想象。
在陕西蓝田县校园性侵案发生后,陕西汉中一个10岁的男孩在评论里说:
我们杀人又不犯法呀!强奸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也就爽一下。改了名字后,你们就找不到我了。
他们不但知道这叫犯罪,而且知道如何毁灭证据,还知道自己的年纪“未满14岁”,法律拿自己没有任何办法,自己在“法外之地”。
大连男童蔡某7刀虐杀同小区10岁女孩一案事发后,蔡某某还多次与女孩家长搭话,问“女孩去哪里了”、“你的女儿找到没”,还在群里自编自导,意图洗脱自己的嫌疑,甚至在警方怀疑他的时候,说自己“虚岁14岁”,在被捕时还能淡定地系鞋带。
这样的心理状态、心理素质、作案手法,这还是天真无邪的孩子吗?怕不是家庭教育缺失、网络毒品侵蚀而从地狱钻出来的恶魔!
公力救济不到的地方,就会滋生私力救济。如果施害者法律上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就可能招致受害者及家人的私下报复,从来带来更大的社会不稳定性。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纵容,是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伤害。对恶性犯罪未成年人的过度保护,只会让他们有恃无恐,在邪恶的道路上一去不返。
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以后,改变了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责任的现状。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从此也有可能被判刑。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不应该因为教育的缺失、网络的侵蚀而堕落,希望新修订的刑法能让更多仍在善恶间徘徊的孩子,回归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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