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00:44:24来源:法律常识
业主对建筑物所享有的权利在民法上被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所形成的“三位一体”的所有权,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人又被称为业主。
⑴专有权的客体包含:①业主的专有住宅或经营性用房②因买卖合同明示由业主单独所有的(如车位、车库)。③买卖合同明示由业主享有的绿地。④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予以登记的摊位等。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业主对专有权的使用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⑵共有权的客体包含:①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支柱、屋顶、梁、柱、外墙、承重墙、地下室等)②公用设施(楼梯、走廊、电梯、排水系统、公共照明设备、消防设备、大门避难层、设备层管理间等)③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公共场所、费业主单独所有的停车位等。④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纯收入,筹集的维修资金等。全体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收益、使用的权利,对共有部分产生的费用有分摊的义务,并且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⑶对共有部分的管理权:业主是行使共有部分管理权的主体,但业主不能单独对共有部分行使权利,常见的表现形式为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来行使权利。
最后,湘伴法律服务团队提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整体性,是业主不动产所有权的一种形态,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利的表决规则也有多种类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若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侵害自己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需注意,这里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须在一年内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来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