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轻伤能找律师吗,谁定轻伤二级赔偿标准

时间:2022-12-12 01:33:13来源:法律常识

谁定轻伤二级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英6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发布“唐山打人事件”最新进展情况,根据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位被害人中住院的两位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另外两位未住院的受害人损伤等级为轻微伤。

轻伤二级究竟有多重?致受害人轻伤二级后,应如何量刑?伤情报告在量刑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经济观察网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医学会法医学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鑫。

刘鑫认为,被害人伤情程度在中国的司法审判中是至关重要的判刑依据,这也是它为什么受到高度关注的原因。但目前伤情程度的认定完全依靠相关鉴定机构的法医出具的人体损伤等级报告,而这样的报告是法医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做出的判断,损伤是客观的,法医的鉴定也仅仅是一种损伤的生理、病理情况的评价,但是要对应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的程度,案件处理人员还应当结合案件中其他要素,而不是仅仅依据法医的鉴定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在此类问题上应该发挥的判定作用被法医取代了,这在其他国家是少见的。”刘鑫说。

刘鑫表示,“唐山打人事件”若仅按寻衅滋事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93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刑期判定上,被害人损伤程度可以是一个影响因素。

不过,寻衅滋事罪相关条款也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河北省公安厅在最新通报中提到,公安机关还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志等人其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线索。多位律师对经济观察网表示,这起案件未来的量刑应该会较重。

轻伤不轻

轻伤二级,实际并不轻。比如,眼球破裂伤、面部瘢痕长度4.5cm以上、肋骨骨折2处以上都属于轻伤二级。

在中国司法鉴定中,被害人伤情鉴定依据的是2014年1月开始实施的《人体损伤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损伤标准分为三等五级,分别是轻微伤、轻伤、重伤三等,轻伤与重伤又再分别细分两级,按严重程度排序是: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即,唐山案件中住院治疗的两位被害人属于损伤等级中的倒数第二级。

《损伤标准》对人体各部位受伤后的损伤程度都做了精确界定。

比如造成颅脑、脊髓损伤的,轻伤二级的情况包括: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 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10.0cm2以上。

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 50.0cm2以上。

4、颅骨骨折。

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在颅脑、脊髓损伤上,如果要认定为最严重的重伤一级,则需达到植物生存状态、偏瘫、重度智能减退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程度。

造成面部、耳廓损伤的,轻伤二级的情况包括: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 以上。

2、眼睑缺损。

3、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4、鼻骨粉碎性骨折。

5、舌缺损。

6、牙齿脱落或者牙折 2 枚以上

……

被害人伤情程度是量刑的重要依据。那么在司法实践中,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后犯罪嫌疑人将面临什么样的刑罚?根据《刑法》第234条,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经济观察网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的多例故意伤害罪判决书显示,被害人轻伤二级,被告人一般被判刑几个月到两年不等。

刘鑫表示,在“唐山打人事件”中,也可能适用的是《刑法》第293条的寻衅滋事罪,到底按照哪个罪名来处理,涉及犯罪竞合问题,最终由法院来确定罪名,在寻衅滋事罪中,损伤程度可以成为影响量刑的一个因素。

法医在鉴定机制中的作用

“损伤等级报告在相关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中发挥了超常规的作用。”刘鑫认为,这类案件最值得思考的是中国的鉴定机制问题。

刘鑫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伤情是由鉴定机构的法医评定。“评定的意思是,法医根据被害人的身体情况去评估符合《损伤标准》的哪一条,操作中是比较机械的,比如说,被害人头皮创口长度是7.9 cm,由于未达到轻伤二级的8cm标准,就会被界定为轻微伤。”他认为,法医所发挥的作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司法鉴定,或者说只能属于广义的鉴定范畴。

而这种评定有时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实际损害情况。刘鑫举例说,一位奄奄一息的老人,头部被打了两三厘米的创口,由于流血很多可能会致命,而身体健壮的年轻人,即使他头部创口长度十几厘米,但对他身体影响可能也并不大。

刘鑫介绍,法医出具的伤情报告往往是法官定罪的关键依据。“虽然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和情节等因素,但这些因素大多是模糊的,而只有伤情报告是精确定级的,这就导致法官往往将损伤等级作为量刑的最主要依据。”

在其他国家,由法医出具的伤情报告主导量刑结果的情况是少见的。据刘鑫了解,在其他国家,一般由医师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描述,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最后由法官、陪审团根据质证的情况裁定被害人的身体损害程度,而法医、临床医生只作为证人出庭提供证据。在其他国家,尤其判例法国家,往往通过法官的判例来确认和引导损伤程度,尤其重伤的认定。

同时,刘鑫认为,当前的《损伤标准》也可能存在判定标准过严或者过轻的问题。他举例说,在某些国家,被害人掉一颗牙齿也属于毁容,法院也可以认定为“重伤”,而在中国,根据《人体损伤等级标准》这种情况只属于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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