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03:13:1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安徽省灵璧渔沟中学案引发社会热议。官方给出的最新通报称:1.案件发生过程中,仅有王某磊、徐某邦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其他同学均未参与打斗。2.犯罪嫌疑人徐某邦以及其他六名在场学生与渔沟中学校长吴某均无亲属关系。3.根据尸体检验,王某磊系左胸部遭钝性外力作用致心脏震荡引发心律失常死亡。4.被害人王某磊父亲王某贺,灵璧县渔沟镇申场村人,务农。网上流传视频为被害人王某磊的五叔王某宇。5.网上流传的对多人殴打学生视频系恶意嫁接,与本案无关。根据最新通报,可以看出三个主体应受相关处罚承担相应的责任,分别为:犯罪嫌疑人徐某邦、学校、网上恶意衔接视频者。
那么这三者分别都触犯了哪些法律,应当受到何种处罚呢?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张帅帅律师为您解答:
主体一:犯罪嫌疑人徐某邦触犯的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根据案件事实,徐某邦与王某磊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在王某磊倒地之后,还与其他同学一起抢救了半个小时左右。张帅帅律师认为从其抢救时候行为可以看出徐某邦的本意不是杀害王某磊,而是想给其点教训,也就是故意伤害。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王某磊的身体健康权,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徐某邦非法对王某磊的健康权进行侵害,所以徐某邦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主体二:校方是否尽到校园安全管理责任义务,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次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徐某邦与王某磊互殴行为的地点是在学校宿舍,斗殴过程中引来众多学生围观。斗殴行为一直持续了两个小时,为何过程中宿舍管理员一直没有出现?校方存在重大过失,未及时尽到注意义务,最终导致惨案的发生。根据最新通报,该校校长已被停职,且通报已确证校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当事人及其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所以张帅帅律师认为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家长将孩子送往学校,监护责任虽不会转移但校方负有较高的管理义务。
主体三:网络恶意剪辑视频者触犯了哪些法律,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案件事实发生后,社交网站上散播恶意剪辑的视频内容与警方通报严重相悖,对警方办案施加了压力,对大众造成误导,不仅了影响警方办案进程,还对王某磊家属造成二次伤害,过分夸大案件事实,损害了其他五人名誉。张帅帅律师认为视频传播者涉嫌寻衅滋事罪,社交网站运营者应当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案中,视频剪辑人损害其他五人名誉,则五人有权有权通知社交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但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五人的真实身份。社交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视频剪辑人,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视频剪辑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汇编由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帅帅、田阿龙(助理律师)和薛莹格(实习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