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分手打官司要找哪类律师,分手吧,法院见

时间:2022-12-12 00:42:20来源:法律常识

有消息称——

前男友小张算好了恋爱时的所有花销,共计29万余元,说这些钱都是民间借贷,起诉前女友小莹,要她全部还给他。近日,某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女方小莹:基本是共同生活费用,不存在借贷关系。

对此,小莹对小张拉出的转账记录一一作出解释。一些是表达爱意的520、1314转账,小莹认为这是恋爱期间的一种爱意表达,并不是借贷款项的交付。一些转账则在打钱之前就说清是房租等共同生活开支。对于购买物品的支出,小莹认为,小张在代付时就已明确款项的支付用途,是他自愿给的。而3.5万这样的大额转账,小莹表示,都是因为小张之前刷她的信用卡套现,转账是为了还信用卡。此外,同居生活期间,小莹有过两次人工流产:第一次是在两人相恋后不久;后来恋爱第3年,因小张说养不起孩子,她第二次流产。因此,小莹辩称,还有部分转账是手术检查费和调养身体所需。

男方小张:刨开特殊金额,其他应认定为借款。庭审中,小张也认可付房租的钱、“520”等特殊金额转账、代付都不属于借款,他透支的6.9万信用卡可以从借款中扣除,其余款项均属于借款,仍主张返还。

法院: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为借贷要看证据。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小张、小莹曾是恋爱关系,案涉款项均发生于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对于大量转账金额为几十元、几百元的款项,其金额未超出同居情侣之间的日常消费支出,小莹辩称用于共同生活符合常理,不应认定为借款。对于其他转账金额较大的款项,小张在转账时未备注款项性质为借款,未能提供借据、借款合同等证明借款合意的证据,对借款用途、还款期限、是否约定利息等相关事实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也未举证证明其在恋爱期间曾催告小莹还款。相反,根据小张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证明小张还通过向小莹转账的方式自愿承担恋爱期间双方其他共同消费、共同生活开支。另外,小莹关于部分转账系用于支付流产手术检查费和流产后调养身体所需的辩称意见亦符合常理。

综上,小莹已对案涉转账作出合理说明,现小张未能进一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的借款合意,对其基于民间借贷关系要求小莹还款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以上内容整理于网络)

前男友起诉要求女子返还29万“恋爱花销”被法院驳回,如何看待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

相恋四年后分手,再见面竟是法庭!如何认识这个问题?

有观点认为,这个法官判得好,不仅杜绝了那些渣男、渣女去法院“诬告”,也直接减少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压力。对于一般的借贷关系,确实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所述,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这种逻辑没有问题。但是,对于具有情侣关系的特殊身份来说,可能强行套用这条规定就有些误解或牵强。因为在情侣亲密期间,谁会为证明是“赠与”而要求对方写一个赠与合同之类的文件?千金难买我愿意,否则,“那一口”恐怕一直都亲不下去。这,大概也应该算是一种常识!

有观点认为,爱了就深爱,放手也是一种爱。如果确有经济纠纷,也要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友善处理,闹上法院似乎就显得这个人有些小家子气。

对于这个问题,我个人以为是“同居”二字惹的祸,与其他的情侣之间的借贷与赠与的拉锯战有着比较大的区别。换句话说,情侣之间的恋爱花销不能千篇一律地认定为借贷纠纷,而应该视情况分析。

这里的重点是“同居”,很多经济上的支出我个人认为应该偏重于共同生活支出的角度理解。

既然是同居,那么其生活模式几乎跟婚姻关系没有太大的区别。除非,双方之前在财产上面上有比较明确的,诸如AA制的约定,否则,很难说,今天花的五块是女方的钱,明天花了十块是男方的钱。退一步说,即使双方约定AA之类的,也很难说,这次的2万开支就一定是AA制计算下来的其中一方多出来的开支。

因此,很多经济上的支出就不能在赠与或者借贷之间拉锯,而应该偏向于从共同生活开支这个方面上去理解。当然,如果确实一方能够拿出过硬的证据,说明某笔款属于赠与或者借贷,那就另当别论。

反过来,如果仅仅是恋爱,偶尔在一起,甚至一年都很难见两次面这种,那么所涉及的款项,尤其是重大款项,我认为就应该偏向于究竟是赠与,还是借贷这个角度去认识。

恋爱期间,彼此共同消费的情况不多,尤其是一年见面次数屈指可数的情况下,那么大额转账很可能就说不清楚了。同时,还不排除一方支付另一方的钱财如彩礼一般,带着一定的目的性(彩礼以结婚为目的)。现在目的不能实现,或者被认定为借贷,那么要求偿还也理所应当。

同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打着“恋爱”的旗号,干着“借钱”的实质。生活中,不乏有这种人,发现一方的钱财被榨干了,或者差不多了,又转移zhan场,甚至多个战场同时开zhan。

回到前面讨论的问题上,有同居、共同消费、自愿承担、流产等关键字眼,我个人认为,这个一审判决很难翻盘。

另外,这里的男友,确实也有点斤斤计较。有的朋友说,小则几十元,甚至十几元的转账都被小张计算在内,这确实有些不近人情,显得有些小家子气。同时,所谓520、1314之类的金额,我相信当时转账的时候绝对不是冲着“借贷”关系而为之,而是你情我愿、情到深处钱自溢的表现,所以再主张借款也有点不地道。换作我是法官,给我找这么多转账事项来起诉,首先从心理上就不会“同情”这个老哥。何况还是几十元、520之类的明显不合常理的金额。这不仅会影响法官对当事人品质、支出款项的本意的一个判断,也会影响法官对大金额转账的一个认定偏好。

综上,不管是恋爱期间,还是同居期间,钱财事宜最好事先有一个基本的约定。避免事后又因为转账等问题引起不必要的官司。同时,法律上能否认定借贷关系,需要根据证据情况酌情而定。所以,也间接地告诫有些朋友,本着诚实守信的角度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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