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04:29:0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河东公证处受理了申请人杨某的遗嘱公证,杨某共有子女四人,老伴于早年死亡,长女于1998年死亡,留下一子多年无来往;次子整日闲在家中非常不孝。杨某于2016年请律师代书遗嘱一份,将其名下坐落天津市的一套私产房在其百年后由长子和次女共同继承。后次子因发生意外致使丧失劳动能力,至今没有工作。杨某来到公证处咨询,公证员耐心细致地讲解了遗嘱的相关法律规定,杨某决定将上述房产在其百年后由长子、次子和次女共同继承,并办理了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案中,杨某之次子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公证小贴士
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的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财产所有权证明;3、婚姻关系证明;4、立遗嘱人与受益人为亲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5、遗嘱书草稿,当事人如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书;6、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