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11:10:29来源:法律常识
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的王先生今年40岁,由于村里房屋拆迁征收,王先生了解到政策后,得知找个对象结婚,就可以多领取一些安置补偿款。听到这个消息后。他就四处张罗打听请人找对象,但是一直没有成功。而后,他认识了一位李姓先生。
李先生得到王先生的情况后,就承诺在一个月内,给王先生找到对象,并能登记结婚,但必须要求王先生支付介绍款,介绍对象费3万元,王先生一时拿不出钱来,李先生就让王先生给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是这样写的:因给王某某介绍对象,王某某现在经济困难,今欠李某介绍对象费3万元,到2022年6月1日前付清,若到期未付,李某某有权向李某某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李先生拿到欠条后,确实在一个月内给王先生介绍了一位女子,两人认识后感觉投缘,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手续。王先生也多得到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当李先生在给王先生索要介绍对象费时,王先生拒绝给付。张律师,现在李先生想起诉王先生要回3万元,能要回来吗?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律师张振海表示,李先生起诉王先生要回介绍对象的费用,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禁止借婚姻索取钱财。在现实生活中,自古到今,为未婚男女牵线搭桥,助人为乐,成就美好姻缘,一直是人人传颂的佳话。
如果借介绍对象为由收取高额介绍对象费用,则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文明、法治、诚信相违背。王先生给李先生出具的欠条,明确是介绍对象费,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不会支持李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