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11:36:33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选自公众号【地产建工谈】
作者:
张纲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冯静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大背景
在工程建设中,材料费约占成本的60%-70%左右,在现阶段国内外市场供需、碳减排、疫情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根据戴德梁行公布的数据,这两年与2020年相比,玻璃、铜、铝等材料价格涨幅高达30-50%以上。
(图源:戴德梁行)
问题
材料、人工价格暴涨,导致成本增加、利润减少甚至亏损,施工企业该如何应对才能及时止损?
解决方案
我们给出从易到难的三个方案,供施工企业参考。
方案一:按照合同约定调增工程款,将增加的部分材料成本转嫁给发包人。
施工企业可以要求发包人调整工程价款,这是最理想的状态。
但这么做的前提是:施工企业和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有材料价格波动引起工程款调整的条款。
例如:住建部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1条就明确约定了“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以及具体的调整公式等。
方案二:起诉到法院,让法院来帮助调增工程款。
现实中,施工企业面临更多的是固定价合同,也很难通过协商要求发包人共同承担材料涨价的成本。
此时,施工单位可以尝试让法院来帮助调增工程款。
用“尝试”这个词,是因为需要突破原来合同的约定,难度很大,但是在江苏区域的法院有成功的案例。
通过研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例,施工企业至少要符合下面几项要求:
并非只要材料价格上涨就可以要求调增工程款的,必须达到规定的涨幅。
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除此之外,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规定:
“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我们建议施工企业搜集整理在涨价前后签署的采购合同价格、造价站公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格等材料,经计算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才能满足工程款调增的要求。
材料涨价是多因一果形成的,施工企业很难举证材料价格增加属于异常波动,而不是基于市场经济规律导致的可预见的价格波动。
但我们知道,在价格波动较大时,住建部门或者造价站常会发布预警通知,如果通知中明确指出涉及材料价格波动异常,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
例如:2021年5月31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做好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施工单位就可以提供上述文件作为证据,证明材料价格“异常波动”。
除此之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7条规定: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如果因为出现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材料价格上涨,政府部门关于疫情或疫情防控的通知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签订合同的时间节点也很关键。
如果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正处于疫情爆发期间,或者当地住建部门已经发布材料价格波动异常的通知,法院通常会认为施工企业已经明知的或可以预见的材料涨价,因而不会支持调增工程款。
总结一下,只有同时符合上面三个前提条件,才能主张调整工程款:
(1)波动程度高于5-10%;
(2)异常波动有政府证明文件;
(3)签订合同在前,价格波动(疫情)在后。
方案三:解除施工合同,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减少违约金。
也就是说,方案二没法操作的时候,在极端情况下,施工单位可以选择干脆不干了。
但不干了,往往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过,违约金如果低于涨价的损失,那么仅仅从经济角度考虑,这件事还是可以做的。
建议施工企业自行评估增加的材料成本高于违约成本,利润已经不足以弥补亏损,尤其是仅签订合同还没有正式开工的项目,建议施工企业选择解除合同,断臂求生。
另外,施工合同违约金不是固定不变的。
之所以建议施工企业起诉到法院,是为了减少违约金。
举个真实的案例。
在江苏省高院(2020)苏民再8号案件中,施工企业因为钢材价格暴涨,向发包人要求调增工程款无果,只能选择解除合同。据此,发包人要求施工企业赔偿损失185万。
最终,法院判决施工企业赔偿发包人14.2万元,并直接用已经支付给发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冲抵了。
换句话说,违约成本降低了10多倍。
施工企业凭啥子能做到?我们建议从市场价格波动、合理的调增主张、施工企业属微利行业等方面举证入手。
小结
面对材料价格暴涨,施工企业必然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谈到的止损方案,虽然不能完全免除这些影响,但是有利于施工企业降低损失。
再总结一下施工企业可以选择使用的方案:
1.如果合同有材料价格波动引起工程款调整的条款,施工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调增工程款,将增加的部分材料成本转嫁给发包人。
2.如果签署的是固定价合同,在材料价格暴涨后,施工企业可以选择起诉到法院,申请法院调增工程款,和发包人共同承担材料涨价风险。
3.如果无法调增工程款,且施工企业自行评估增加的材料成本高于违约成本,利润已经不足以弥补亏损的,建议施工企业选择解除施工合同,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减少违约金。
建筑房地产行业的大环境不容乐观,为了更好的规避风险,从合同签订之时施工企业就需要竖起风险雷达,关注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波动、发包人资金流状况等不可控的外部风险,收集整理相关材料,以便能及时应对。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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