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找合同违约纠纷律师电话咨询,宁乡男子签了协议却跳过中介买房,谁知被中介告了

时间:2022-12-12 12:19:03来源:法律常识

买房,可是件大事儿,可如果是你,你会去哪找房源呢?房屋中介、各种找房APP还是直接去售楼现场等开盘?

宁乡的廖先生做了一个看似“聪明”的选择:跳过中介直接找房主联系。谁知被房产中介诉至宁乡法院。

日前,宁乡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宁乡男子签了协议却跳过中介买房,谁知被中介告了!

2016年,廖某强因需买房,便找到宁乡某房产信息服务部为其介绍房源,宁乡某房产信息服务部带廖某强看了一处房产,因廖某强对房产不满意而未达成交易。

2017年4月份,廖某强又要宁乡某房产信息服务部为其介绍房源,双方于2017年4月签订了一份以被告廖某强为甲方、宁乡某房产信息服务部为乙方的《看房协议书》,其中约定:若甲方避开乙方与第三方私下成交,不管该交易是否完成,甲方仍必须按照本协议全额支付乙方门店居间服务费,同时甲方向乙方承担不低于壹万元的违约金…

协议签订当日,宁乡某房产信息服务部派业务员带领廖某强看了宁乡市一环南路与白马大道某房产,4月28日看了宁乡市春城路的某记渔具与第三人李某平原有宁乡市春城路的房产。

之后,廖某强及其儿子廖某俊与李某平直接联系,双方经协商后廖某强以249.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第三人位于宁乡春城路362号的房产,现已过户到儿子廖某俊名下。

宁乡某房产信息服务部除在4月28日带领廖某强看了该房产之外,未参与该交易的后续环节。宁乡某房产信息服务部在得知廖某强与第三人已进行交易之后,多次要求被告按《看房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24980元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第三人李某平于2017年4月15日在“58同城”网上发布了其名下房产的相关信息,在核心卖点中有“不接受中介,如果中介要介入,只支付4000元”的描述,并且预留了卖家姓名与电话号码。2017年4月26日,廖某俊看到该信息后,与李某平通过短信进行了联系。

法院认为,原告与廖某强签订了《看房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廖某强提供中介服务,双方对收费标准及违约责任亦作了约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协议签订后,原告带领廖某强看了几处房源,其中包括第三人李某平的房产。被告廖某强对原告带其看了李某平的房产并无异议,但认为廖某俊与第三人联系协商的结果,原告并未参与任何环节,且购房的为廖某俊而非与原告签订协议的廖某强,故不应支付相关中介费用。

审理法官认为,原告未参与后续环节不应归责于原告;原告带廖某强看房并非基于廖某俊与第三人联系取得的信息,而是原告与第三人联系的结果;因廖某强与廖某俊系父子关系,第三人房屋虽过户到廖某俊名下,但根据《看房协议书》的约定,廖某强仍需支付相关费用。

法院判决一、被告廖某强支付原告宁乡某房产信息服务部居间服务费12000元;

二、被告廖某强支付原告宁乡某房产信息服务部违约金2000元,律师费6000元;

上述一、二项合计20000元,限被告廖某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宁乡某房产信息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宁乡法院黄材法庭庭长袁建英介绍,随着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房屋中介不断增多,与之相关的纠纷也逐渐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的被告廖某强与原告签订了居间合同,随原告看了多处房产,最后绕开原告与房主签订买卖合同,拒绝支付房屋中介费用,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诚信原则,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邹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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