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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12 15:06:32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 | 十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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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41号)

为保障十堰市境内各县市区之间有序流动,兼顾市内群众返岗需求、“停不得”企业复工复产正常运转,确保道路交通管理“严而有序、稳而不乱”,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十堰境内道路交通临时出行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行证件:通过“十堰e出行”平台发放临时电子通行证。

二、通行范围:十堰市域内,从十堰城区返回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返回十堰城区,各县市区之间互返。

三、受理对象:

(一)参与防疫返岗的人员;

(二)“停不得”企业需要返岗的员工;

(三)危重病人(含透析、化疗、急救)就医、出院、购买特种药品的;

(四)经过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同意的特殊群体。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电子通行证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住址与目的地一致的,上传本人身份证件正面照片(人像面)、出发地社区(或村)出具的14天隔离观察、居家观察健康证明。

2.申请人身份证住址与目的地不一致的,上传本人身份证件正面照片(人像面)、出发地社区(或村)出具的14天隔离观察、居家观察健康证明、目的地社区(或村)同意返回证明。

(二)电子通行证发放由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具体负责。按照 “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批,科学管控。

五、相关要求:

(一)居民出行须“一人一证”,交通行为与人、车、证、路线、目的地信息符合,并主动配合交通检查站点执勤人员查验电子通行证和相关证件。

(二)持电子通行证仅限当日使用,到达目的地后,此临时通行证失效。自驾车的,原则上从普通公路通行,限制上高速公路。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伪造证明材料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咨询电话:白天0719-8112754;8112738;110

夜间:110

十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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