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偷偷找律师,被拘女子找律师

时间:2022-12-12 17:30:59来源:法律常识

《左传》中有个“玩火自焚”的典故,人的欲望不加节制,最终便如火一般,烧毁自己。已婚但仍经不住诱惑,与他人发展婚外情者,恰似玩火,眼前似乎控制得住,可却猜不到哪天火就烧到了自己的身上,又会烧出什么意想不到的状况来。

广西女子韦某因婚外情而受害,但受害的缘故,却比一般的案件要不可思议得多。2013年3月,韦某的丈夫等家属一纸诉状将一个叫杨某的男子告上法庭索赔,这杨某不是别人,正是韦某的情夫,他怎么会成了被告,此前发生了什么,韦某丈夫要求他赔偿20余万,又能否实现呢?

回顾 怀孕8个月女子与情人约会猝死,家属索赔20万,都安法院判了


事情要从韦某的婚姻生活开始说起,韦某是广西都安县人,到了适婚的年龄,便由家里人介绍认识后来的丈夫并结婚。婚后她很快生下了两个孩子,家中上有老、下有小,丈夫压力很大,长期在外面打工,陪伴韦某的时间不多,在家照顾老小料理家务的韦某感到内心孤寂。

直到无意间认识了邻县的男子杨某,韦某才觉得生活多了点趣味,事实上两人都已经有了家庭,原本不该厮混在一起,只是,杨某的甜言蜜语把韦某哄得十分开心,令她心甘情愿投向对方怀抱;杨某虽然有妻子,仍然贪图韦某美色,经常带着她去宾馆开房幽会。

两人没能料到,这段不道德的关系竟会酿成那么严重的后果。2012年10月的一个晚上,韦某如常悄悄出门赴杨某的约,他们一起到市里的一个宾馆开好房间,打算在这过完夜之后再回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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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当时的韦某已经怀上了第三胎,而且怀孕到了第8个月,一般来说为了避免出现意外,孕期是不宜剧烈活动的,杨某和韦某都为欲望冲昏了头,没了顾忌,竟然在这个时间段出来私会,结果第二天一大早,韦某便再也没起来。

杨某发觉韦某情况不对后,吓得立即打了急救电话求助,同时报了警,当救护车赶到现场时韦某已经死亡,而警方勘验了现场,将杨某带走询问前因后果。经尸检和后续调查,确认杨某并非死于他杀而系明显妊娠反应征象,因妊娠高压症导致猝死,故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刑事责任杨某不涉及,民事责任就绕不过去了,事情发生后,韦某的丈夫匆匆忙忙赶回来料理妻子的丧事。不仅妻子没了,孩子也没了,他心中自然气不过,再说,家里还有60多岁的老人和两个尚且年幼的孩子要照料,杨某这一走,撇下他一个人难以承担,无论如何,他都要杨某负起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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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韦某的丈夫和其余家属多次找到杨某索取相关赔偿,甚至找到了宾馆,但两方都不肯理睬,宾馆管理人员觉得这事和自己毫无关系,孕妇来开房猝死,他们根本猜不到,杨某则认为韦某是自愿和他有关系的,出现这一结果他也无法预料,所以不应该担责。

看到杨某那副嘴脸,韦某的丈夫气得不行,协商无果,家属便一纸诉状将杨某及涉案宾馆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20余万元损失。根据原《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就是怀孕8个月的韦某猝死,要确认赔偿与否以及各方的责任比例,就需要论清除各方的责任,承担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除损害事实之外还应具备、主观过错、加害行为、因果关系3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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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常有出现损害结果,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的情况,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有这样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猝死的孕妇韦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对自己已经怀孕8个月的事是明知的;

但她仍然在此期间与情人偷约宾馆,并且发生了关系,如此荒唐行为,她应该对给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和后果有足够的认识和预见,其自愿的选择与损害后果出现存在因果关系,本身应承担主要的责任,至于杨某,也和韦某一样,是明知她已经怀孕8个月的。

韦某是有夫之妇,杨某心知肚明却置一般社会道德、公序良俗乃至法律于不顾,仍然将韦某带去宾馆,并有了后续的事,即使他没强迫韦某,从客观因果角度来看,他的不当行为与韦某猝死之间也存在直接的关联,杨某需要为此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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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都安法院审理,死者韦某自行承担60%的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赔偿韦某的家属4万8千余元;涉案的宾馆,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经营与韦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宾馆管理存在一定漏洞,酌情判处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赔偿死者家属3000余元,杨某不服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这是一桩本不应该发生的悲剧,韦某孕期偷情导致自己猝死,撇下了家人,给丈夫和孩子造成多重伤害,而杨某明知是错也故犯,最终不仅要赔偿,更要因其不忠于婚姻和不负责任的行为遭到唾弃,影响原本安稳的家庭生活,婚外情正如火,玩火者容易自焚,守住底线就是守住安全,否则很可能自尝恶果。

(涉及隐私,当事人为化名;图片源自网络,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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