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17:51:02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张霖律师,刑事辩护。
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精通粤语、普通话。
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3年律师执业至今,代理不少刑事案件,取得较为理想的办案效果,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丰富。
长期关注和钻研的领域:性侵犯罪(涉强奸、强制猥亵等刑事犯罪)、网络涉淫秽犯罪(涉组织卖淫、传播淫秽物品等刑事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等。
如有办案需要,可私信(或详见本号的置顶)
作者:根据办案经验,当事人回忆案发经过往往一带而过,有人喜欢避重就轻,有人粗枝大叶自以为不重要,经常遗漏了一些有利细节。因此,律师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引导当事人全面回忆案发经过,尽可能还原当时的场景,辩护律师本身必须对当事人的陈述时刻保持敏锐度,不放弃捕捉任何一个潜在的有利细节。
下面分析的案例,L自拍的不雅视频,最终成了定案关键证据。L一开始并不记得自己曾经拍过视频,只是在引导其回忆案发经过时,他无意提了一下,但引起了辩护律师的关注。会见后,辩护律师专门撰写法律意见并将此线索提交司法机关,最终促使司法机关查明了真相。
(注:来源于真实案件,文中人物已作处理。)
基本案情:
L,男,1988年**月**日出生
**市公安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月**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L违背妇女意志,在**市**区**街道**小区**幢**室,强行与被害人C(女,21岁)发生性关系;后9时许,L以免除被害人C欠款,违背妇女意志,在**市**区**街道**小区**幢**室,再次强行与被害人C发生性关系。
2019年**月**日左右凌晨3时至11时,L违背妇女意志在**市**区**街道青年路***酒店,以彻底分手为借口,违背被害人C意志,强行与被害人C发生两次性关系,并拍摄视频转发。
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市公安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充分认定L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C发生性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L不起诉。
这个案件带给我们的反思:该案中,L自拍的视频非常不雅,但是,对于认定是否“违背被害人C意志”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就事论事,通过对视频的反复研判,根据视频所反映的现场环境、案发前后的各动作、声音、表情、对话、时间长短等综合分析,没有反映出C对性行为表示不同意,难以认定违背 “违背被害人C意志”。最终,检察院对L作不起诉处理。
同时,必须指出的是:即使是同类案件,由于案情之间千差万别,所以不能以偏概全、也不能一叶障目。办案时,仍需理性客观地分析每一个细节,才能有针对性地找到对应的突破口。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特别声明:
办案是一个不断发现新思路、寻求新可能性的过程,欢迎交流。
本律师接受确有冤情隐情、确有一定理据的刑事辩护委托,唯此才有机会通过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或罪轻、缓刑、或二审改判。
现实中的个案,案发经过千差万别,证据材料差异巨大,具体问题需要具体研究。本号原创或分享的文章并非法律意见,仅作讨论和研究之用。除特别说明外,本号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务必及时告知,以便删除),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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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关键词:广州刑事辩护、深圳刑事辩护;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网络色情犯罪、网络涉黄犯罪;性侵犯罪、强奸案辩护、强制猥亵案辩护;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辩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刑事辩护实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