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18:14:57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广州一女子吃饭不给钱,自称自己是天使”的新闻上了各平台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本文新闻图片均来自:九派新闻)
女子自称是“天使”,吃饭不买单
10月27日,广州萝岗一名女子在一家烧鹅店吃完后,老板让女子买单,但是女子坚持要挂账,不付钱,老板没有办法只好拨打报警电话求助。
视频内容显示,该女子十分嚣张地对民警说:“你知道我是谁吗?我是天使,我肯定要给钱的,我说要挂账。”
随后,女子还称食物难吃,并以此为由贬低厨师:“烧鹅没有盐,那个厨师是不是流浪汉来做的,天使是扬善除恶的,对这种行径,你说该怎么处置?”
律师说法
吃“霸王餐”违法吗?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吃饭付钱,天经地义,但也会出现吃饭不给钱的情况,就是我们所说的吃“霸王餐”。事件中的“女天使”吃的是“霸王餐”,但不是“霸王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吃“霸王餐”的行为和情节的不同,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是《刑法》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单纯的吃霸王餐,用完餐后,抹一抹嘴角,拒绝买单或者趁老板不注意开溜逃单,这种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所以该事件中女子不付钱逃单,视情节轻重,可能会被给予罚款、拘留的处罚。
第二、如该女子系“惯霸”,多次恶意消费且拒不支付消费款,还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刑罚。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三,如果吃完“霸王餐”还反咬一口,吃完喝完向盘里扔个苍蝇、头发或者蟑螂等,不仅不付钱,还要求赔偿。该行为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该事件中的女子有精神疾病,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如该女子确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民事能力行为人,那么可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账单就应当用该女子的财产支付或者由其监护人来支付。
被“霸王餐”的商家如何维权?
作为商家,在被“霸王餐”后,应当及时报警,保留证据,通过公安机关或者诉讼的途径挽回损失。
律师提醒
“霸王餐”不是你想吃,想吃就能吃。切莫妄图不劳而获,以身试法。否则面临的极有可能就是治安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通过自己的辛勤劳作,获取香甜的“面包”,才是最踏实的“午餐”。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镜见兴律师事务所 单爱萍律师
部分新闻综合:新浪新闻、九派新闻
来源: 江苏新闻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