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告学校不公平处分,论高校开除学籍处分合规性审查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怎么写

时间:2022-12-12 18:53:20来源:法律常识

论高校开除学籍处分合规性审查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开除学籍,是高校对大学生作出的最为严厉的纪律处分,这将直接导致大学生丧失学籍。毋庸置疑,对于大学生及其家庭来说,高校开除学籍的处分行为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高校作为特殊的行政主体,应严格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开除学籍的权利,应当在处分的实体及程序上合规。

摘要:高校[①]属于事业单位性质,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履行部分管理和服务职能,从事教科文卫等活动。除去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因教育教学活动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外,高校还以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名义成为行政主体,与大学生之间缔结行政法律关系。[②]

作为特殊的行政主体,高校对大学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是限制和影响大学生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的重大事项,因关系到大学生的身份变化而具有重大侵益性,故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③]近年来,由于高校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导致大学生对高校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时有发生。

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性质有不同学术观点,部分学者认为其符合行政行为的单方性、强制性特征,也符合行政处罚的外部性、最终性的实质标准,进而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资格罚。笔者认可此种观点,亦认为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是一种行政行为,严格说来应当是行政处罚行为。

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加快推进法治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大背景下,开展开除学籍处分合规性审查的研究,对兼有行政主体职能的高校履行“依法治校”义务、保障大学生受教育权,均具有现实的意义和价值。本文在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典型案例以及笔者代理此类案件的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对高校开除学籍处分合规性审查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高校 大学生 开除学籍 行政处分 合规性审查

一、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行政诉讼案件时常出现

2020年7月,浙江大学和哈尔滨工业大学这两所著名高校同时登上了热搜。一边是,浙江大学给予触犯强奸罪的大学生留校察看处分,但是令舆论哗然的是,对于另一个初犯强奸罪的同学为什么仅给予留校察看如此轻的处分呢?另一边是,哈尔滨工业大学大两名毕业生因作弊而被开除学籍,大家质疑的是,对于临近毕业的两名大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是不是又过重了呢?

2021年9月,复旦大学对三名学生存在嫖娼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以实名的形式进行公示,成为新闻热点。嫖娼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是法律常识。嫖娼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拘留和罚款,这是嫖娼者应当承担的违法成本和违法代价。大学生嫖娼,能否和开除学籍直接挂钩?仅从比例原则看,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

笔者整理了近几年代理的十起开除学籍行政诉讼案件,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了三十余起开除学籍类行政诉讼案件,我们得出的结论:考试作弊是高校做出开除学籍处分最高频的理由,或者是学生最易发的违纪行为。考试作弊包括使用器材作弊、带小抄、使用替考、替别人考试、组织作弊、介绍作弊购买考试答案等行为。其次是人身侵害,包括打架斗殴、猥亵女生、恐吓拦截他人、侮辱辱骂他人等行为。其中也存在一些极端案例,比如因私接电线、私调宿舍、违反实习管理规定便被开除学籍。根据检索的判决结果看,诸多开除学籍类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对高校开除学籍处分决定进行否定性法律评价的不占少数。

可见,高校因开除学籍而涉及的行政诉讼案件不断涌现,这无疑对高校这一特殊行政主体的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考验,凸显了高校开除学籍处分合规性审查的重要意义。

二、高校开除学籍处分合规性审查的必要性

(一)开除学籍处分合规性审查系高校依法治校的应有之义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化,法治理念在学校得到普及,高校开始积极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而在推进法治宣传教育的过程中,需要做到依法治校和法治教育相结合。如果高校本身的管理或处分行为不合规,那么必然导致法治教育低效甚至无效。通过依法治校,让大学生切身感受到高校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这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才更具有说服力。

依法治校不仅能为法治教育打下坚实的基础,对大学生来讲也是最好的法治教育,更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目前,依法治校已经成为校园管理的基本原则,但依法治校在发展中依然面临着诸多困境,法治氛围仍然有待提升。在关系大学生重大利益的开除学籍处分问题上进行合规性审查,不仅可以使高校切实做到依法治校,同时也能引导、警示大学生遵守校纪校规,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和风险意识。

(二)开除学籍处分合规性审查是保障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有效方式

开除学籍,是高校对大学生作出的最为严厉的纪律处分,因为这将直接导致大学生丧失学籍,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毋庸置疑,对于大学生及其家庭来说,高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分行为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高校作为特殊的行政主体,应严格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学籍管理的权利。

2017年9月1日起新修订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更加注重保护大学生的受教育权。“有权利必有救济”。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在不断完善。为了约束高校的自主管理行为,保障大学生受教育权的真正实现,新修订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形成了校内、行政以及司法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三)高校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涉诉风险在增加

大多数时候,大学生和家长对于高校开除学籍的处分不会理解也无法接受,他们认为学生固然有错但不至于被开除学籍,开除学籍严重剥夺了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如果大学生真的存在违法违纪之事实,高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在程序与实体上又合理合规合法的话,高校做出开除学籍的“极刑”或许可以理解。

然而,一些高校在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并未完全做到合理合规合法,随着学生和家长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便会对高校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程序的合法性和内容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因此,很多大学生在被开除学籍后,纷纷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权利救济。人民法院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对诸如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大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均会进行严格的司法监督。另外,人民法院早已将因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引发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相当数量的司法判例。

三、高校开除学籍处分合规性审查存在的问题

(一)开除学籍处分依据的边界不明、标准不一

大家对个案的讨论,聚焦到了“比较”二字上,为什么强奸犯不开除,而替考的学生反倒被开除了呢?从根本上分析,民众关注的还是教育公平问题。所以,在大学生受教育权与大学自主管理权发生冲突时,在区分“罪大恶极”和“可以挽救”的边界时,唯一的判断标准只能是法律。

开除学籍处分作为一种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高校应当在做到罚当其责的同时,也应当关注程序正当。但事实上,部分高校作出处分的依据,仅是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而教育部出台的管理规定也仅是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一些因开除学籍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高校败诉的原因恰恰就是,法律适用错误、处分程序违法以及违反比例原则等。

从高校开除学籍这一处分权的渊源上来说,大多数高校都是自立“家规”,而国家层面确实也没有完善的立法。在“国法”不完善的情况下,高校的“家规”就一定不违反上位法,或者一定与教育法的立法本意一致吗?从笔者代理的众多开除学籍案件中看,也不尽然。

人民法院在审查高校的处分决定时,不但审查处分本身的适当性,也会审查高校“家规”的合法性。我们看到,有些高校的“家规”确系因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这一上位法而不被法院认可。所以,有关开除学籍、退学这种影响大学生重大权益的处分,亟需国家层面的立法。

(二)部分高校对犯错的大学生抱有一种“杀一儆百”的态度

在代理众多大学生开除学籍、退学案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部分高校的学生手册或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冲突。针对相同或相似的违纪行为,各个高校的处理程序、处理结果存在诸多差异。

更有甚者,部分高校还在坚持朴素的家长式教育管理方式,对大学生的违纪违法行为抱有一种“杀一儆百”的态度。相当数量的高校认为,开除学籍是高校自主管理权的体现,司法不应当严格审查。遗憾的是,笔者代理的开除学籍行政诉讼案件中均发现,一些高校并未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也未完全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三)部分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案件败诉后会“报复”学生

2017年9月1日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坚持以大学生为中心,落实大学生主体地位,在维护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同时,更加注重尊重和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利。

“有权利必有救济”,大学生被高校开除学籍的救济途径包括“拟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听证会、开除学籍决定的校内申诉、就开除学籍决定向高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向教育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些权利是法律赋予大学生的救济途径,虽然提起行政诉讼之前的四项救济途径并非必经程序,包括是否提起行政诉讼程序的选择权也均在大学生自身。

部分高校并未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保障大学生的救济权利,甚至在送达、告知申辩等环节都存在诸多问题。一旦进入行政诉讼程序,部分高校表现得比较任性。如果人民法院判决高校败诉并要求高校撤销开除学籍决定,部分高校甚至会在撤销原有开除学籍决定之后,又重新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而大学生又要开启新一轮维权之路,这无疑是对大学生的二次伤害。

四、对高校开除学籍处分合规性审查的建议

高校对大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应毫无原则的容忍,因为这关乎学校的自主管理以及教育的公平性。但是,高校又不能抱着“杀一儆百”的心态,在未能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对大学生处以“极刑”。笔者长期关注大学生受教育权保障的问题,结合代理的众多大学生开除学籍案件,就高校开除学籍处分合规性审查提出以下建议:

(一)高校应强化“家规”的合规审查

国家对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应当做好校规校纪的合规化建设,清理并修改与上位法相冲突的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备案、向学生公示。

目前,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高校自行制定的“家规”仅仅是备案制度。这种备案是形式的备案,而非进行实质性审查,至于高校的“家规”是否和上位法统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备案时在所不问。如前文所言,一旦大学生对于开除学籍处分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首先审查的,就是高校“家规”的合法性问题。

备案和备案审查,显然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意义。因此,我们建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对高校“家规”的备案审查,通过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制,让高校的“家规”不至于太过任性。只有这样,才能把高校开除大学生的权力关进笼子里,避免部分高校行使所谓自主管理权而导致教育不公现象的出现。

(二)高校应注重开除学籍处分的程序及实体的合规性审查

笔者始终认为,开除学籍处分作为限制和影响学生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予以严格规制。

对学生进行处分时,既要重实体,也要重程序,注重处分本身的程序合法性与实体合法性。高校在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一定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综合考虑学生的过往表现、悔过态度、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做到罚当其责。

(三)高校应关注人民法院对开除学籍行为的司法审查重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开除学籍处分案件时,会将处分的程序合法性作为审查的重点,高校的送达及告知权利救济途径等义务是否履行、大学生的陈述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处分决定作出的主体和申诉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法,这些问题均是人民法院审理开除学籍行政诉讼案件时关注的焦点。

人民法院之所以对程序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其意义就是让高校的“走过场”付出败诉代价,让高校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规则,促使高校制定和完善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规范制度。

(四)高校应当注重大学生的入学教育工作

笔者认为,部分高校在入学教育上的缺失,恰恰是导致一些大学生思想和纪律松懈的重要原因。很多大学生入学后将学生手册束之高阁,并不知晓其中究竟写了什么,有些学生甚至直到毕业才发现居然有学生手册。

从源头上杜绝类似事件的高发,除了完善家庭教育、增强学生自身守法守规意识外,高校的入学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中也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入学教育是对大学生进入大学进行的第一次系统而全面的集体教育,是学生树立遵纪守法意识的开端。在这方面,高校可以采取案例教学的方法,将该校近几年发生的一些因违反学校纪律而被开除学籍的典型事件通过多种形式展现给学生,进行集体教育和学习,让学生明白学校管理规范的红线,端正学术和学习态度。这种案例教学的形式将对学生的心灵产生震撼的效果,其所能达到的影响力要远远比对着学生手册照本宣科深远而持久。

五、结语

立德树人是大学立身之本,大学生违纪违法现象是社会、高校以及家庭共同面临的课题甚至难题。高校处分学生的最终目的,应是预防再犯而绝不是为了处分本身,更不是把一个犯错的大学生径行推给社会或家庭。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因此,开除学籍行为作为一种侵益性行政行为,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对于大学生违法违纪的行为,高校应在维护教育秩序和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之间审慎地寻求平衡,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高等院校对于大学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处和警示,如果开除学籍并非唯一选择,高校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损害较小的处理方法,督促犯错的大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并以观后效。对于大学生的严重违纪行为,如必须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则需要在合规性审查方面进行专业的研究和审慎的论证。

参考文献:

[1] 朱孟强、佘斌,《论我国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探讨》,载《高等教育研究》2006年第8期;

[2] 申素平、黄硕、郝盼盼,《论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法律性质》,《中国高教研究》2018年第3期;

[3] 罗亚、钱欣欣、杨挺,《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性质与合法性分析》,载《教育探索》2016年第12期。


作者介绍

论高校开除学籍处分合规性审查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焦景收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擅长刑事辩护、刑民交叉、企业合规、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法律事务。曾获北京市优秀公益律师、优秀共产党员,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优秀法律顾问,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此外,焦景收律师代理的案件曾入选北京市高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社会职务:

1.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2.中国庭审公开网评审特邀专家团成员;

3.北京市律协刑民交叉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4.北京市律协第十一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5.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6.北京市朝阳区调解员协会理事;

7.中央电视台《律师来了》特邀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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