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19:40:43来源:法律常识
导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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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有什么条件?
(一)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条件
申请人要获得法律援助,需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本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
2、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二)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条件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经济困难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智力残疾或障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4)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5)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哪些情况不需要提出申请就可以获得刑事辩护或刑事代理法律援助?
(一)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委托辩护人或代理人的,由办案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辩护或代理:
1、未成年人;
2、盲、聋、哑人;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5、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含死缓)案件。
(二)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适用简易程序、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审案件;
3、二审案件,但一审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除外;
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
2、不通晓本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及外籍人士;
3、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4、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是什么?
本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为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标准,具体按照《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以下各项须同时具备):
(一)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度本市发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
(二)人均货币财产低于5万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上浮10%;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上浮20%)。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五)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仅有1套自住房屋的除外。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五、哪些情况,视同经济困难?
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视同经济困难: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三)农村“五保”供养证;
(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九)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六、哪些情况,可以免予审查家庭经济状况?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免予审查家庭经济状况:
(一)正在享受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的;
(二)获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
(三)残疾人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四)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五)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
(六)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行为请求赔偿的。
七、哪些事项,公民可以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九)因医患纠纷,请求赔偿的;
(十)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十一)军人军属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十二)未成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十三)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它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十四)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申请再审的;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八、需要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应当向谁提出申请?
(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义务人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区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属于本市高级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向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七)军人军属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义务机关所在地或者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如义务机关或者义务人所在地不在本市的,也可以由军人军属对口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转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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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丨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