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19:53:38来源:法律常识
我国关于举证释明的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后一直保留该规定至今。举证释明制度是我国公正司法理念和人权保障理念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贯彻,有效弥补了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实现了诉讼平等。
根据举证释明的规定,在遗产继承诉讼中,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举证直接关涉法院裁判结果,既与当事人利益相关,又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诉讼活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证据不充分的情况大量存在,有的是因为当事人误以为自己无须举证,有的是因为当事人误以为其所举的证据已经充分,这个时候,法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进行发问,提示其应当提供相应的和充分的证据材料,法官不能简单以当事人未尽举证责任为由而判定其败诉。只有经过法官提示后,如果当事人仍未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法院才可以判定其败诉,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举证释明的范围不仅包括证据责任的分配,还应包括补足证据的释明。无论是立案阶段还是审判阶段,无论是一审阶段还是二审阶段,都应当遵守举证释明的规定,只是不同阶段释明的事项不同而已。现阶段,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各地法院普遍主动通过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举证须知”等形式进行举证相关事项的提醒和告知,举证释明已逐渐实质成为了法院的一种职责和义务,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也是用“应当”进行表述,明确了举证释明对于法院的义务性。另外,法院举证释明一般采取的是书面形式,但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