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11:53:09来源:法律常识
为什么要写这篇文章?先来看笔者的一些经历:
1,济南市看守所附近某家法律咨询,某天路过时,一位老律师告诉我,这里面的人不是律师;当时本人很诧异,不是律师怎么会在看守所这种刑事犯罪案源地弄了家法律咨询机构,他不能承办刑事案子,也不能去看守所会见?老律师说人家不是律师,所以什么都敢说,什么关系都敢攀,关键是司法局又管不着人家!
2,15年的时候,某家属几人来律所咨询,期间某人说自己已经通过公安厅的关系看到了案件的笔录,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如何说的,同时表现出了对本人的认可,想当即委托本人办理此事。家属走后,本人联系了嫌疑人的直系亲属,询问此人,答复说找的某关系,已经给了20万了。后,又要10万,本人劝说不要再给钱了。后期通过律师阅卷,果然说的和其不一样。某天此人联系我,大意是后来配合了我让家属和我签订过了委托代理协议,想要提成一部分律师费。
3,2015年本人承接了一个刑事案件:刘某系济南长清大学城某高校的辅导员;泉城路一位做金融的张某找到了他,希望通过他帮助学生勤工俭学;为了学生,而且自己可以拿提成,刘某欣然同意。方式为:学生与网络分期付款平台签订电子协议,零首付分期购买苹果手机,手机到手后,交给张某处理,分期由张某负责偿还;每个学生可以获得500元;辅导员张某每成功介绍一个学生,张某给500元。通过这种方式,刘某成功介绍了70多个学生办理了这项业务。后,张某不再给学生还分期款,网络平台软暴力清收,学生报警,自此案发,张某以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通过了解,张某系未成年。
在14年之前,很多“金融人士”通过这种方式发家致富。网络分期平台本身就违法,分期出去的款项如果能够正常归还三个月分期,后期如果不还,挺过去了,便会作为坏账处理,不会出现征信等任何问题(现在此种平台已经不存在,或已经规范了)。这是典型的内外勾结坑违法平台的赚钱模式。
接案后,律师多次会见和公安直接承办警官沟通,并就案件的本质准备了书面材料向检察院提交;在此期间,受害人家属来要求退费,原因是找了检察院的关系;最终本人退还了一部分费用,一年后偶然翻看裁判文书网,家属被判了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本人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了非常多的“关系”参与到案件过程中来,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假关系”或者无用的关系。很多家属将关系当成了左右刑事案件进程和结果的主要因素,而正规的律师途径弃用或者当成了辅助,尤其是一些家属将律师仅仅作为一个传话工具。
“假关系”=“江湖骗子”
在刑事案件中,“假关系”我们通常称之为“江湖骗子”,他们成功利用了刑事案件的信息不通畅(刑事案卷材料为涉密材料,除了承办人和律师,旁人是无法接触的,刑事案件具体信息在公开开庭之前都是保密的)和人们对关系的迷信。
本人接触过几个江湖骗子,甚至有时候某些人向我咨询法律问题。曾经一位问过我:他帮人找关系,后来因为一些原因事没有办成,当时收了对方20万,一个包裹,没有打条,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对方能够要回去么?
“江湖骗子”有什么特点呢?
1,懂点法
作为专门运作刑事案件的“关系”的人,他们对刑事案件程序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但仅限于一般性的程序规定。他们会知道“取保候审”“保释”,明白“刑事拘留”和“刑事逮捕”的区别,懂得“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审判”顺序等法律术语,也了解“37”天(取保黄金期间)“过一检”“过二检”等司法实践术语。但知道、了解不等于懂得和运用,所有术语均是用来卖弄的工具,以便博得家属的信任。
2,保持神秘
所有的江湖骗子都不会详细告诉家属是如何“详细沟通”的,具体的沟通过程是绝对禁止家属参与的。同时也不允许家属找律师,因为律师能顾直接同在押人员会见,和直接承办人员见面沟通,阅卷、开庭等,对案件进程和证据都有一手的材料。律师能够轻易的拆除他们的谎言。
3,把“拖”运用到极致
刑事案件少则一个月、半年,多则一年,如果算上二审时间,会更长。江湖骗子充分利用了案件的程序,只要案子没结束就可以一致拖下去。家属催问结果时,会以关系作用到下一个阶段,案子需要在下一个阶段解决等,只要案子没结果,生效判决没下,就有取财空间。笔者甚至见过一个刑事案件,家属都已经收到判决书了,“关系”还在说可以通过运作把判决收回去,重新下。
通过长时间的,符合法定程序的“拖”,不断给家属希望,一步步的收取家属的钱财。
4,承诺结果
不承诺结果的骗子是不会挣钱的骗子。由于刑事案子关系到亲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加之专业的法律知识的欠缺,亲人能从看守所或监狱中出来、或者少判几年是家属找律师或者找关系的重要目的。法律规定律师不允许承诺案件结果,但江湖骗子可以;有时候对于家属来说,一个收费五万元的不承诺结果的律师和一个承诺结果的收费二十万的“关系”,家属更倾向于后者。
本人前一阵子接触过一个介绍卖淫案件的家属,在电话中家属很坚定的要求本人承诺结果,并承诺可以在律师费的基础上在加五万。可见结果的重要性。
5,低风险,高收益
为什么说低风险呢?很简单,试问那些找关系的家属:
你给“关系”钱的时候,让“关系”打过条么?
如果事情真没办成,你真敢找“关系”去要回钱么?
以上两条就足够了,你入坑就要遵守坑里的规则。
至于高收益,很简单,承诺结果=高收费。
“假关系”这样,那么“真关系”呢
首先,真关系不会冒大风险给你处理事情的,江湖骗子没有风险,因为他们本是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不会存在职务犯罪的风险,没有纪委、监察委、反贪反渎管着。真关系就不一样了,人家得考虑人家的职位。
其次,我经常跟家属说,刑事案件,多数情况下警队办案,派出所协办;法制科预审罪名,分局批《拘留证》,检察院侦监科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科审查案件,案管中心处理案卷;法院庭立案、分案;合议庭三位法官合议,一位承办,有时候有审委会,缓刑还要庭长院长签字。一个案件这么多人看着,你有多少钱能打通这些关系。一个公司的不同部门有时还要彼此桎梏一下,何况不同系统的不同部门?刑事案件多是国家公诉案件,程序极其严格,通过金钱和关系和国家公权力对抗,你有多大把握?
再次,对于批捕的案件,检察院已经承担了和公安共同证明当事人有罪的责任。若没有充分的证据、法律依据,一旦放人,多少人肯冒着国家赔偿,错案追究的责任给你运作?
十八大以来,我国 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体系,也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责任追究制度。况且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以及反腐工作的不断深入,真的会有关系敢大胆的给你运作么。
最后,真关系真能起到效么?随着承办人终身负责制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压缩,刑事案子,从宽处罚情节法律从业人员心知肚明,哪些是法定的必须从轻的,那些是从重的,那些是酌定从轻的,规定的都很明确。
举个例子,抢劫案件,法律规定,入户抢劫的量刑就是十年以上,试问你找关系,在没有自首、重大立功等法定“减轻”(区别于“从轻”,减轻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情节下,哪个法官敢给你降到十年以下?
在实体上,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证据材料是案件审理的核心,所有的案件都是根据证据材料定罪、量刑,所有的判决都要根据证据材料释法明理,这是通过关系改变不了。
在程序上,案件的进程家属一般难以掌握,有的家属在公安阶段找了法院的关系,到了检察院却找了公安的关系,丁点用都没有。
律师也是通过会见、和案件承办人员直接沟通、阅卷、提交证明亲属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依法辩护,据理力争,顺水推舟才能取得理想的结果。
傻子似的找关系,坑的是自己的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