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20:51:39来源:法律常识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误工时间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4.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并且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双方无法协商一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