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找办理合同纠纷律师选谁,关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及实务

时间:2022-12-12 22:42:38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案例梳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及实务,供大家参考使用或交流探讨。

关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及实务

一、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认定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要坚持《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的相关条款,坚持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稳定的原则。

一般情形下,受托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委托理财合同合法有效,但受托人属于金融行业从业人员时,需要进一步审查受托人有无违反从业禁止性规定情形。

比如: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1011号‘刘某诉王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两自然人签署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属有效,但冷某(借用王某名义)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履行本案资金托管协议行为,属《证券法》禁止情形,且中国证券业协会已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故案涉资金托管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受托人为非金融机构情况下,法院要对其受托理财的内容及经营资质、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等进行审查,若受托人受托理财的内容超出其经营范围,还需要进一步区分超出事项的性质,对于超出事项属于一般经营范围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若超出事项属于禁止经营、限制经营以及特许经营的,受托人因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各法院对案涉委托理财业务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存在不同看法。

比如:上海高院(2004)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号‘某电力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属特许经营行业的专项业务范围,且案涉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中约定了保底条款,明显违反了委托合同缔约原则,认定合同无效。

最高法(2003)民二终字第172号‘某银行与某投资公司等委托管理资金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案涉委托资金管理协议属于委托合同范畴,法律除要求双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外,并未作出其他禁止性规定,且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委托资金管理业务为金融机构专营或特许经营的领域,故案涉委托资金管理合同应为有效。

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认定及处理

保底条款是指无论委托理财结果盈利或者亏损,委托人均收回部分或者全部投资本金甚至获取收益的条款,具体形式不限于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还包括签订单独的保底协议或出具承诺书等。保底条款实质是投资理财风险的再分配,这也是认定保底条款的关键。

一般认为,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保证本息最低回报属于保底条款的典型表现,在确定双方委托理财关系的前提下,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约定属于保底条款;保证损失上限的约定属于保底条款,但损失上限是委托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约定情形的除外;在合同中未约定保底条款,亏损发生后受托人向委托人作出补足损失甚至收益的承诺一般不认为是保底条款,双方约定亏损情形下受托人不收取管理费用或者报酬的也不应认定为保底条款。

鉴于公平原则和金融市场稳定的角度考虑,一般认为保底条款因违法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在保底条款无效的情况下,需要考察保底条款是否属于合同的核心条款或目的条款,从而认定合同的效力。

一般情形下,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所以保底条款无效将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若保底条款不影响委托理财合同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无论委托理财合同是因受托人资质问题被认定为无效,还是存在保底条款被认定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依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依据过错程度对损失承担比例责任。

如果委托理财有收益的,可结合受托人提供的劳务及对盈利的贡献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由委托人支付受托人部分费用,剩余部分归委托人所有。

此外,依据法律规定,各方均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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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06月17日,全国人大网站发布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将二审。

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拟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提请此次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根据反垄断执法体制改革的最新实践,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本法的执法部门。二是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三是完善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四是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完善。五是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2、2022年0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规定,审理涉及森林资源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解释》内容主要有:一是明确补植复绿生态环境修复方式。二是规范认购林业碳汇替代履行方式。三是肯定劳务代偿责任承担方式。四是鼓励侵权人自愿交纳修复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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