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23:21:06来源:法律常识
【简要案情】
2017年至2018年间,郑某某、杨某某、邓某、王某某、郭某某、高某某、贾某某、赵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托无借贷业务的融汇寄卖行、誉丰寄卖行,多次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再使用暴力、“软暴力”等方式进行“讨贷”,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邓某,为维护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利益”,与被告人郑某某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强拿硬要任意占有他人财物、非法侵入住宅,使用暴力、“软暴力”的方式实施“讨贷”行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不成立,以敲诈勒索罪、衅滋事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控方观点】
被告人邓某与郑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的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方观点】
邓某系从犯,不应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并非数额特别巨大。
邓某不构成诈骗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吉林省首例“套路贷”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当中并未认定邓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还是其他成员。邓某如果不能认定为从犯,将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邓某如果认定为从犯,就不必对自己未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基于此,辩护人明确提出邓某为从犯,这一辩护意见被采纳,继而直接决定了邓某无需对自己未参与的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承担刑事责任。
邓某所犯敲诈勒索罪如果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起刑点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严格依照罪刑法定、证据采信等原则和标准,区分邓某所有敲诈勒索行为的既遂、未遂部分,甄别此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成功将邓某的敲诈勒索数额从特别巨大降低为数额巨大。
邓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没有任何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交付了财物。
被告人邓某涉案之初只涉嫌寻衅滋事罪一项罪名,提起公诉时变成了五项罪名。辩护人本着对被告人人身自由高度负责的精神,对起诉书指控的十九起敲诈勒索事实、十七起诈骗事实、四起寻衅滋事事实、一起非法拘禁事实、一起非法侵入住宅事实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找到指控缺陷,最终将罪名定格为二项,将被告人的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