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23:50:22来源:法律常识
★法理知识理解★
第一,什么是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就是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通常是难以选择其他方式,不得不采用口头方式来设立的遗嘱,譬如由于身体疾病或发生紧急意外事故等之类的情形,通常被认定为危急情况,举个例子来说,例如当发生疾病在医院救治时,有生命危险,在意识清晰时只能采用口头方式对后事及财产的安排,这样表达方式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口头遗嘱。
第二,口头遗嘱设立时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发生的事件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虽然发生危急情况,但是在立口头遗嘱,对于立遗嘱人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意思表达以及遗嘱的内容都要符合法律要求,譬如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个神志不清的人那是不行的,表达要真实,不能受他人胁迫等,内容要合法,处理的财产不仅仅是其本人财产,也需要是合法财产。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对于遗嘱见证人不仅仅有人数的要求,见证人能力范围等也有要求,譬如这些人就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立遗嘱人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口头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口头遗嘱在符合法定条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立遗嘱人,在发生危急情况时,设立遗嘱意思真实、内容合法,且经过2名以上合规的见证人见证,这样的口头遗嘱就有法律效力。
在遗产继承纠纷案件里,实务中为何有80%以上的口头遗嘱,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呢?那是因为不符合法定条件,有的不是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有的是立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譬如像患了精神病的人,有的是没有见证人见证等等,下面我们分享一个真实案例来说明。
★案件概况★
臧某与被告是亲兄弟姊妹关系,其父母先后因病去世,生前都与原告一同生活,生活起居、生老病死都由原告照顾和料理。其父母留下的101.03平方米房屋,生前他父母表示全给原告继承,他父亲办理了公正,他母亲只是口头表示房屋份额由原告继承。但是父母离世后,与兄弟姐妹对房产继承不能达成一致,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房屋母亲所占份额由原告继承。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其母亲的口头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母亲遗留的房屋份额由原告臧某与其兄弟姐妹共同继承。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辽1004民初13号
★实务分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同时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实践中有许多家庭都像前述案例中一样,案例中原告母亲只是日常口头一说,她百年之后房屋份额由原告继承,这样的口头遗嘱,且也不具有“危急情况”的法定要件,因此没有法律效力,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最终法院对于原告母亲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