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00:54:38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回顾】
小张欠小王20万,到期没钱偿还,小王一直找小张要钱,小张的女朋友小马不忍心看自己男朋友被催债就对小王说自己愿意帮男朋友还钱,一年内还清,小王对此没有同意也没有拒绝,双方也没有补签协议,之后小王又向小张要过债,没有催过小马。一年后,小王以小张和小马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20万借款及利息。此时小张与小马已经分手,小马提出抗辩钱是小张所欠,自己没有与小马签过担保协议或者债务转移的协议,这笔钱与自己无关。该抗辩理由可以成立吗?
【律师解答】
小马提出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小王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小马愿意帮男友小张还清债务,这属于债务加入,即使双方没有签订相应的协议,但小王对于小马加入债务没有明确表示过拒绝,小马表示一年后还清债务,但是其没有偿还,小王可以要求小马和小张共同偿还小张所欠的这笔债务。而本案中,小王能否提供相应证据以及小马在庭审中如何答辩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本文作者:孙艳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