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烟花找律师,贩卖烟花找律师有用吗

时间:2022-12-13 02:22:23来源:法律常识


零容忍,冒充消防救援人员开展消防培训、推销器材等,直接判刑


一直以来,社会上总有那么一些人员,打着消防救援人员的名义,穿着消防救援人员的服装,以到社会单位开展“消防检查”、“消防培训”等形式,要求社会单位购买消防器材、缴纳消防培训费,甚至以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关停相威胁,要求单位给钱,上当者不在少数。一般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诈骗,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诈骗罪。烟火律师认为,这类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可以直接入刑!


一、概念解析

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

1、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的行为方式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指冒充国家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人员的身份或职位。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不构成本罪。

(2)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成立本罪。

(3)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成立本罪。

(4)国家机关的下级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工作人员,成立本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二者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仅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后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侵犯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仅限于公私财物,后者除公私财物外,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

(3)犯罪手段不同。前者的犯罪方法多样,后者只能采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地位、职称的方法。

(4)起刑点不同。前者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入刑,即最低3000元,是数额犯后者并无数额的限制,实施了该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是行为犯。

(5)量刑幅度不同。前者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后者最高刑期为十年有期徒刑


二、真实案例

案例一:2021年11月30日,“中国消防”公众号报道,安徽亳州一男子报警称其被一名冒充消防队领导的人以采购为由诈骗10万元,警方接到线索后将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并将其刑事拘留,下一步将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2020年11月17日,王某国通过不法手段获取了有关部门人员的联系电话,后冒充道真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长,拨打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夏某的电话取得其信任,夏某被蒙骗的情况下在“道真县危化安全生产监管”微信群推送了一条内容为:“请某某等5个加油站马上联系消防大队李队长(电话……),有工作上的事情需要和各位沟通”的信息。某某等5个加油站从业人员信以为真,先后通过拨打电话与冒充的“李队长”联系,王某国等人以各加油站需更换消防证件、要求缴纳相关费用为幌子,诱骗5人按其要求向指定银行账户内转账,共计骗得33900元人民币。转账成功后,王某国等人将电话关机,断绝与5人的联系。

案例三:2019年7月,刘某生、刘某与郭某天(另案处理)在山东省济宁市共同成立一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后招聘张某(另案处理)为公司职员。为增加销售量,三人商定假冒消防队名义对外开展业务,2019年8月至同年11月间,由张某以消防队组织消防培训的名义电话联系萧县张庄寨镇、黄口镇等乡镇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村负责人,三人分别穿着私自购买的制式服装,冒充萧县消防救援队、宿州市消防救援队工作人员到工厂、商铺等消防重点单位进行消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然后以其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为由高价售卖消防器材,获取4万余元。

案例四: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黄某文伙同雷某丽多次冒充消防大队“参谋”“副大队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电话联系39家被害商户或单位,以被害商户或单位需配备消防器材为由,要求对方以200元—400元不等的高价购买灭火器、消防面罩等消防用具。黄某文通过微信账号收取诈骗款共计76220元。


三、律师点评

1、冒充消防救援人员诈骗的,可以直接入刑

根据前文分析,消防救援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身份、职位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影响力和威信。冒充消防救援人员实施诈骗,势必会损害消防救援机构的形象和声誉,不论其是否实际获得了公私财物,均可以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认定为招摇撞骗罪。因为,招摇撞骗罪是行为犯!

2、冒充消防救援人员诈骗的,还可能被判处诈骗罪

冒充消防救援人员诈骗的,其行为可能同时符合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特征,这种情形属于法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真实案例判决结果

案例二,王某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退赔所得。

案例三,刘某生、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而伙同他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均构成招摇撞骗,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案例四,黄某文、雷某丽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犯招摇撞骗罪,判处黄某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雷某丽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4、启示

对于不法分子来说,要清醒认识到冒充消防救援人员的法律后果,放弃行为轻微不会构成犯罪的错误认识,不要在铤而走险。

对于广大社会单位和个人来说,一定要擦亮双眼,保持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戒备,千万不要轻信,以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其实,冒充消防救援人员诈骗的行为很好识破:一是查看证件,二是电话核实,三是识破意图。


总而言之,凡是要钱的,都是骗子,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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