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私人医院坑了找律师投诉可以吗,行政诉讼:乡村医生在家行医被举报,卫健局经调查认定为非法行医

时间:2022-12-13 02:35:47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6日,被告县卫健局组织接举报原告在家中行医,相关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对现场检查的药品、器械等物品作出x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该决定书留置送达给原告。2018年12月21日,被告县卫健局作出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诉讼:乡村医生在家行医被举报,卫健局经调查认定为非法行医

主要内容为:本机关依法查明张某春存在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在x县x镇x村151号张某春家中发现张某春未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擅自从事诊疗活动,属于非法行医。决定予以(一)没收开展诊疗活动药品、器械;(二)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当日收到该决定书。2019年1月2日,原告缴纳罚款40000元。后原告对该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9年2月21日向被告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被告县政府当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县卫健局下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9年3月1日被告县卫健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2019年5月21日,被告县政府作出x第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主要内容为:

张某春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中设置固定的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其违法行为已经成立。县卫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张某春作出没收开展诊疗活动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决定维持x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原告观点

1、.对原告管理应当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原告离开执业机构,在自己家中为他人诊疗,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但不应依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原告情形应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3、因内部纠纷,原告与另一名卫生所成员就卫生所内部问题向x镇卫生院汇报,反应的问题不但没有答复,且卫生所负责人知悉了相关情况。后来,不仅不给原告发工资,还将原告除名,x县x镇x卫生所负责人存在打击报复原告情况导致原告被迫离开卫生所在家行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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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观点

1、本局处罚事实认定清楚。2018年10月16日,经群众多次举报,本局组织相关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有四名患者正在进行输液治疗,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对原告和其中三名正在输液患者制作了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有相关影像、图片)。

2、本局处罚认定程序合法。针对原告非法行医行为,本局于2018年10月16日案件受理,并履行了立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现场调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监督意见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公告等程序,本局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该处罚,程序合法。

3、本局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在农村开办个人诊所行医,必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再审批、登记领取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才能执业,违反者按照《执业医师法》进行调整。(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调整的主体针对设置非法医疗机构的设置者,而《执业医师法》调整的主体是针对行医活动的行医者。本案原告既是设置者又是行医者,适用《执业医师法》。

四、庭审意见

从被告县卫健局提供的对原告进行的现场询问笔录、对现场正在进行输液治疗的三名患者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诊疗活动照片以及对现场检查的药品、器械等证据材料可以看出,原告在自己家中从事了诊疗活动,且原告对此事实无异议,被告县卫健局据此作出被诉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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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张某春的诉讼请求。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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