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04:29:03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12月7日下午,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刑事部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余安平律师,应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兼职教授马康华律师的邀请,在杭州与当地律师分享了《技术辩护之说服艺术》。
余律师的讲座分为“技术辩护”、“庭前说服”、“庭审说服”3个方面,解释了“何为技术辩护”、“何以技术辩护”,并认为“辩护就是说服”。余律师认为办案人员这些年来办案人员基本都是“法律专业”出身,他们与律师共读一套卷宗、共学一种逻辑、共用一部法律,他们面对相同的证据理应得出大致相同的结论。律师需要从犯罪构成要素入手,帮助办案人员有效发掘案件真相,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从而找出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罪甚至无罪的证据。证据是案件的基础,律师全面质疑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取证的规范性、结论的逻辑性,剔除那些可能滋生冤假错案的“可疑证据”,从而使得每个案件都经得起考验。
余律师认为律师接手案件第一判断应该是“无罪辩护”,除非现有证据足以推翻律师的无罪判断,或者妥协更有利于当事人利益。余律师以今年下半年办理的4宗不批捕、不起诉案件为例,展示了如何通过“拆解”犯罪构成要素说服办案机关的“技术辩护”模式。以污染环境罪为例,必须同时满足4个要件,即违反国家规定,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明知含有污染元素。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需要办案机关拿出证据予以证实。
余律师认为“无罪辩护”的主战场在(逮)捕前辩护,此时冤假错案的责任从侦察机关转移到检察机关,律师的无罪辩护其实是在帮助检察机关将证据不足的案件拒绝在检察机关门外。“轻罪辩护”的主战场则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其实无论是改变定罪与量刑,还是认罪认罚从宽,检察机关都有较大的决定权,需要律师把精力用在审(判)前辩护。庭审阶段律师依旧可以通过法律意见书在开庭前提醒法院本案无罪或轻罪,庭审中律师则应该把辩护重点放在举证和质证上。
一些律师认为开完庭提交辩护词则本案辩护工作已经结束,其实不然。此时律师可以约见主审法官,讲一些不便于写入辩护词的意见与法官协商,特别是那些以无罪辩护争取轻罪判决的案件。余律师列举了他办理的谢某组织卖淫罪一案,律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做了无罪辩护,该案缺乏直接证据法院迟迟难以做出决断。余律师约见主审法官,提出侦察机关取证程序有问题且没有对湿纸巾、避孕套等做司法鉴定提取男女双方分泌物,明显证据不足,建议法院做出无罪判决可以督促侦察机关规范执法并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主体地位。主审法官认为她也同意律师的意见,但他们难以做出无罪判决,因为那样检察院必然抗诉。余律师提出可以接受缓刑,但主审法官认为缓刑需要诸多手续,问判实刑则余律师多久能够接受。余律师提出1年左右,当然要与当事人商量。后来的结果当然是当事人补一个认罪书,法院以容留卖淫罪最初了1年多的判决。余律师认为那些难以最终争取无罪的案件,能够通过无罪辩护与认罪协商争取轻罪判决,也体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余律师这次到浙江丽水、台州、绍兴出差办案,与浙江律师进行了多次交流。余律师认为律师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需要通过广泛交流共同取长补短,共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