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11:17:07来源:法律常识
张三下岗后,与自己两个哥哥张二、张大各出资3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跑出租,约定由张三驾驶,收入各按1/3比例分配。一天,张三酒后驾车将行人李四撞伤,李四花去医药费1.8万元。李四要求张三和两位哥哥共同赔偿全部医药费。张大、张二则认为,事故是由张三一人造成的,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张大和张二赔偿了李四相应的医药费。因为这辆出租车为张三、张二和张大三人按份共有的财产,张三撞伤李四,而张二和张大作为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李四的医药费可以要求张二、张大赔偿。
后来,张大、张二一气之下,将车出租给了王五,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张三对两个哥哥将车出租的事情十分不满,到法院起诉,称二人将汽车出租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因而租赁合同无效,要求王五将汽车返还给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因为这辆汽车为三人共同所有,出租给王五经过了张大、张二二人同意,并且没有另外的约定,满足了以上的法律条款。因而法院判定:租赁合同有,张三不能要求王五返还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