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岁故意伤害罪怎么判,父亲殴打孩子致死

时间:2022-09-24 11:31:09来源:法律常识

父亲制止孩子哭闹掌掴其致死,被判6年

据新晚报消息,“为人父母天下至善”,世界上对待孩子最善良的当是父母,令人遗憾的是,有些父母性格暴力,极易将怒火蔓延至孩子身上。近年来,因父母殴打导致孩子伤亡的事件屡有发生。

近日,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父亲为制止孩子哭闹掌掴孩子致死的案件。

2021年7月,被告人张某的母亲因事外出,由张某一人在家照看仅4个月大的儿子。照看期间因孩子一直哭闹不停,为制止其哭闹,张某用右手举过头顶使劲连续扇了孩子左边脸部两下,又用右手捂住其嘴部,当孩子不再哭闹后将手松开,片刻之后孩子继续哭闹,张某又用右手捂住孩子的嘴部,松手之后孩子的身体状况出现异常,四肢开始僵硬。张某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其幼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2年1月,当地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被告人张某经鉴定精神正常,案发时已年满30岁,具备一定的生活经验和判断能力,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其次,只有4个月大的被害人没有任何生活自理能力以及抗击打能力;最后,被告人张某的掌掴行为力度很大,否则不足以导致被害人颅内出血。所以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的掌掴行为会对一个4个月大的婴儿产生伤害,仍然大力打击婴儿脸部,放任危害结果的出现,造成幼小的被害人因颅内出血引发死亡。因此,该行为属于故意(间接)伤害行为。

作为父母,应善意地对待自己的孩子,被告人张某却在看护孩子过程中多次情绪冲动采取措施不当,不计后果地掌掴孩子脸部致其死亡,此种违背人伦的行为应依法严惩。考虑到其事发后主动拨打120送医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得到其妻子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伊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养育讲方法,暴力不可取”,父母对于子女的养育应持有正确的方法,虽然养育孩子期间会面对诸多难以预料的问题,但仍需尊重客观规律,讲究方式和感情。而所谓的“棍棒教育”、“棍棒底下出孝子”是忽视和漠视孩子身心健康的教育方式,断不可取。结合此案,对仅4个月大的婴儿通过暴力来制止哭闹更是不可理喻。

此案是一个惨痛的教训,家长尤其是初为父母的年轻家长,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孩子,不仅要保护他们免受外来危险的伤害,更要杜绝自己造成的“亲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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