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7:58: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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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婚姻民事案件49个审判实务问题的解答
一、诉讼序方面的问题
(20个问题)
1、,当事人自愿,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致,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
答: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下,氮调解协议侵犯其合再审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但确有错误,又必再审的,根据相关法律精监序办理。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协议或的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协议或者的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的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不是必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中止诉讼后,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案件如处理?
答:遇到这类情,可向当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可限定其向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诉讼恢复。
6、丈忿子,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审理?
答:二者属不同诉讼序,处理时应先中止,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
7、对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序?
答: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可适用特别诉讼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8、损害赔偿否可以与诉讼一并处理?
答:根据相关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是无过错方,双方必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9、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恢复。
1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应否支持?
答:不应对冈支持。
11、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答:属追俭的情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对该请求合并审理,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
12、案件,被告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判决?
答:因案件必调解,一方不到庭,一般要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13、原告撤诉的案件,被告要求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14、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问题,是否准?对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答:应准,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蜂偶重婚的自诉案件。对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部门处理。
15、男方起诉,在审理过中才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应以男方的起诉不合受理条件则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
答:发,应以男方的起诉不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国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16、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下,能否准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人代其出庭应诉?
答:情,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下,不能认定该当事行为能力,不能准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人代其出庭应诉。
17、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诉讼中的基中一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18、后,一方能否继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答:未违反关于审理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19、当政局协议后,又以婚姻法四十损害赔偿,应如处理?
答:只要当事人未协议中放弃损害赔偿,且在登记后一年内提出,应予以受理。(注意一定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20、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如判决?
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二、同居、事实婚姻问题
(7个问题)
1、男女因同居生划,女方因抚养佛诉讼,如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
答:应确定为抚育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
2、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案,如果认为其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处理?
答:仍不补办的,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解除非居关系或诉讼中,女方主春补偿的,如处理?
答:不予支持。
4、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应否支持?
答: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贵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5、男方起诉解除非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处理?
答:仍应继续审理。
6、如认定事实婚姻?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
答:我国在一定围内承认婚姻的合法性。?日之前,男女双方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是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之后,必补办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障。
7、基于同居期间而产生的债务应如确定清偿责任?
答: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区别处理。
三、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15个问题)
1、诉讼的当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
答:应否提供担任以及数额由视具体案情处理。
2、“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无效,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共同财产。
3、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
答:区分情:
(一)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其一: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具体可酌情处理。
其二: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不论是否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为共同财产。
(二)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拥有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解释,不判决房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筐诉。
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拥有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解释,不判决房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筐诉。
4、婚前男、女方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付款,时未付款完的,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如分割?
答: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房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诉讼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作者注:这个规定在实践审判中并未被采纳,一般会判决得房一方继续还贷,处理房屋分割)
5、婚后一直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时如确定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以该产权的财病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共同财产,由酌情处理。
8、指丢夫妻一方的保险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我关法律规定,保险利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9、夫妻一主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在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禁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案件中,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当事人不是提取住房公积事由,故尖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10、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的责任?
答:仍应负连带责任。
11、在案件中,当事人举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相抗辩,此类情如处理?
答:由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判决。
12、配偶中一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友,这样掸吗?
答:对告及的公共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案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
13、案件中,涉及分割共同财产中,以一方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应如处理?
答:在按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蔼稳定处理。
14、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如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答:按最高院解释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15、案件中如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答: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采当决定。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不宜分割处理,可告之当事人在合转让条件后,起诉进行分割。
四、子女抚养问题
(7个问题)
1、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可否强制当子鉴定?
答:亲子鉴定必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庆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惯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
2、不起诉,仅起诉被告给付养,是否应予支持?
答:可以受理及对案件进行实质处理。
3、案件遗漏税子女抚养的处理,氟效后,当事人应另案主张还是对案俭?
答:告之当事人另案起诉。
4、探视权纠纷应如执行?
答:十周岁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对于双方关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视。
5、部门协议,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赶?夫妻一方不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的协议,另一方能否请强制执行?
答:当事人虽然达成协议,但仍向,受理。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的基本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合法权的,在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后,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
当事人不能据协议直接向请执行,诉,确认嚎制执行。
6、案件中,判决二婚生子女一随原告、一随被告时,因二子女年龄有差距,是否还要判决抚养较大子女一方补偿年龄差距部分的抚养予另一方?
答: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等情,结合当事人的意见,人可以酌情处理。
7、岁的在校大学生,起诉母要求给付抚养?
答: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的法定义务。
上海高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一、二、三)
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一)
沪高法民一[2005]2号
一部分 解除婚姻关系的办案要件
一条 本要件所指的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人依据中华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有关规定,要求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案件。
二条 解除婚姻关系的主立,必具备下列要件:
(一)婚姻关系合法;
(二)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解除婚姻关系的要求;
(三)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
(四)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
[说明]
根据婚姻法及其解释的精神,解除婚姻关系一般具备下列要件:1、婚姻关系合法。包括合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不属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以及事实婚姻两种情。2、合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的要求。我国婚姻法概括性地规定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的标准,同时也列举了确认感情确已破裂滴。只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即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3、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相对方如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请求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就不能成立。如现役对其非配偶的主张,享有法定的抗辩权、女方形下对男方在特定期间内的主张的抗辩等。4、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主要是指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没有新情、新理由,原告在六诉的,不予受理的序性妨碍。
三条 婚姻关系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提出请求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婚姻关系合法。
[说明]
婚姻关系合法的基本证据,是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如结婚证、婚姻登记的结婚证明等,在一般情下就是合法缔结婚姻的证据。
四条 主张解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应举证证明:
(一)现存实婚姻;
(二)具有合法律规定的解除理由和事实。
[说明]
事实婚姻与一般的合法婚姻相比,有几个方面的不同:(1)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或者合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且具有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这是事实婚姻区别于非婚两性关系如通奸、姘居等的重要要件;(3)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根峻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相关解释的规定,在条例实前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的,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请求权。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嗣后又诉至要求的,以条例实之日为分界点,区别情分别处理:(1)条例实前男女双方已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登记,可以请求解除婚姻关系;(2)条例实后,男女双方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之后,行使请求权;对拒不补办结婚登记而坚持“”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同居期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继承权。
五条 判决准予的,应具备下列要件:(一)感情确已破裂;(二)经调解无效。
[说明]
准予的法定标准是: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审判实务中,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二,经调解仍无效。对于调解无效,一方仍坚持己见或双方无致协议的,则应视为条件已基本成就。
六条 在审理纠纷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材料,能够认定婚姻无效的,应确认婚姻无效。
[说明]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受理案件后,经审确属无效婚姻的,法官应当行使释,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作出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请求方请撤诉的,不予准。
七条 请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一)现存婚姻具有应当被确认为无效的理由和事实存在;(二)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三)法定时限内提出的。
[说明]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两类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一是违反婚姻的实质要件的,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等情形;二是违反结婚序要件的无效婚姻。
根据婚姻法及其解释的规定,请确认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即在以重婚为告婚姻无效的情下,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层组织;在以重婚以外的其它利告婚姻无效的情下,只能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根据当事人的请,告婚姻无效后,应当收缴当事人的结婚证书,并将已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
告婚姻无效的请,既可以在婚姻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也可以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提出,此处的一年为除斥期间,婚姻登记和可以确认告。但是,向请告无效的,请时法定的无效谎经消失的,不予支持。如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请告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不得以此为告婚姻无效。
八条 请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应举证证明:
(一)现存华胁迫缔结的;
(二)结婚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三)拟请撤销的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四)请未超出法定期限。
[说明]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可以被撤销。因为可撤销婚姻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身体健、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意愿而形成的婚姻关系,应准予撤销。但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只能由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行使,由婚姻登记或撤销。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撤销权人被非讽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九条 以重婚为由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举证证实:(一)当事人原有合法婚姻关系存在;(二)合法婚姻关系的当婚的事实。
[说明]
重婚是指有配偶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但事实上确以番居生活的违为。在因重婚而的纠纷中,无论哪一方提出,无过错方倔赔偿。
十条 以有配偶同居为由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举证证明:(一)有配偶婚外同居的事实;(二)解除婚姻关系的适格请人。
[说明]
一般认为,同居是指男女两性的共同居住、生活。有配偶同居与重婚的概念有交叉重合之处,重婚也是有配偶同居,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有配偶同居是指同居时既不办理婚姻登记,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则是指有配偶同居时办理了结婚登记或对外以氟活。
十一条 以婚姻关系当事人实家庭暴力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举证证明:(一)婚姻关系当事人实了家庭暴力事实存在;(二)暴行为人具有过错;(三)解除婚姻关系的适格请人。
[说明]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的一方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并造定损害后果的行为。在婚姻案件中的家庭暴力,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多为配偶关系,并以家庭住所为特定的行为场所。侵害的客体包括有形的身体暴无形的精神暴力。主观为人存显的故意和目的性,一般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客观上,既可以是积极行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暴为,或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使受害人受冻挨饿、不给治病等;同时,暴为已达到一定度,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此为家庭暴力与日常的争吵、打闹或造定后果的家庭纠纷行为之间的重要区别。
十二条 以婚姻关系当事人有虐待家庭成员行为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举证证明婚姻关系当事人有虐待家庭成员的事实。
[说明]
家庭暴力与虐待虽然在行为主体、客体、过错度、外在表现形式及后果上基本一致,但两别,是两类不同的行为,家庭暴力通常是偶发性和间断性的,虽可造定后果但不严重;而虐待是一种后果较为严重,并具有持续性、经常性的暴为。
十三条 以遗弃家庭成员为由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举证证明夫妻一或家庭其他成员的事实。
[说明]
遗弃,一般是指婚姻关系当当理由,不履行对家庭成员,包括对夫或妻以及家庭的其他成员的养、抚育、,且持续一定的期限的。
十四条 以婚姻关系当事人恶不改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等不改正的恶。
[说明]
一方具有、、不务正业、不履行家庭义务、卖淫嫖娼、酗酒等恶,虽经亲属、基层调解组织或有关单位劝说、调解、教育仍不改正的,往往使夫妻间产生矛盾,脯系,夫妻共同生活不能,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情节较轻,一贯表现可的,应促其悔改,争取和好。如无过错方对感情和婚姻已失去信心,确无和好可能的,应认为的条件已基本成就。
十五条 因分居而主张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
(一)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已满两年;
(二)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
[说明]
分居是指夫妻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分居的原因必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工作、学等原因客观上造成夫妻分居,而且分居期限必满两年。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一方坚持要求,并经调解和好无望的,应视为确无和好可能。
十六条 因告失踪而主张的,当事人应举证证明对方已被告失踪
[说明]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从配偶一方离开家庭住所且与家庭无通讯联系之时起算,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依其利害关系人的请,经公告找确无下落的,即可告失踪人失踪。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不能履行对家庭、子女和配偶的责任,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对其配偶提出的请求,由于只处理问题,而无法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故一般应判决准予。
十七条 依婚姻法对军婚特殊保护的规定而对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提出抗辩的,应举证证明:
(一)提出抗辩一方为现役;
(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一方不是现役;
(三)提出抗辩一方不存在法定的重大过错。
[说明]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无重大过错的情下,非经同意,不得判决解除婚姻。因此,现役可以据此提出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抗辩。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考形:
(1)一方为现役,即提出抗辩一方是在中国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的干部与战士,包括中拱部队的干部与战士。在军队工作未取得军的人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不属于此围;
(2)现役的配偶提出,是指非配偶向现役提出,但双方均为现役或现役向非配偶方提出的,不受此限;
(3)现役没有法定的重大过错情节。根据婚姻法及解释,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实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等恶屡教不改;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
十八条 依婚姻法对女方的特殊保护规定而提出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
(一)解除婚姻关系主张的提出是在女方怀孕、分娩或中止妊娠等特定时期内;
(二)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请求的情。
[说明]
婚姻法根据保护妇女儿合法权的,规定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堕胎后的妇女,在一定时间内男方不得提出请求;适用该规定,应考虑以下几个条件:(1)男方提出请求时,女方是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的6个月内的期间之内;(2)限制的主体只能是男方,即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的或双方自愿的,不受限制;(3)限制的权利是男方的诉权,而不是剥夺其诉权,期限一旦届满,其离恍恢复;(4)下,如认为确有必要的,仍然可以受理男方的诉讼。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男方提出是因为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紧迫的事由,男方坚持要求,如不及时受理,会造成矛盾激化,甚至危及安全。此时,可受理男方的请求,但是否准予,仍应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二)
沪高法民一[2005]18号
二部分 后的子女抚养及损害赔偿
一节 后的子女抚养
一条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但母双方协商由亲直接抚养的除外。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举证证明鹃形:
(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回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母亲共同生活的。
[说明]
从有利于婴儿健成出发,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宜。根据最高关于审理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的规定,溉槠诮缦蕖B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但母双方协议子女随亲生活,并对子女健成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
若方举证证明或残情形,应由亲直接抚养,女方的利为重的立法:(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回疾病。如母亲仅患有一般性疾病,经治疗可以痊愈,则不在此限。如母双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回疾病的,则应选择相对较轻、更有利于子女健成的一方直接抚养。(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虽属于违为,但如强迫其直接抚养,将对子女不利。如果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可以允。(3)在现实生活中,母亲可能因工作、学等原因,或者染有、、卖淫等恶,或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无法蛔善照顾小孩,致使子女无其共同生活,从维护子女利出发,应当由亲直接抚养。
二条 母一方请求抚陨衔闯赡曜优模肭蠓接Φ本僦ぶっ骶樾危?1)颈接抚养的条件;(2)子女愿随其生活;(3)具有抚养能力。
[说明]
(1)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系奈闯赡曜优改杆骄睿环叫危捎栌畔瓤悸牵孩僖炎鼍质趸蛏ナ芰Φ模虎谧优嫫渖钍奔浣铣ぃ谋渖罨肪扯优】沙っ飨圆焕模虎优硪环脚模虎茏优嫫渖睿优沙び欣硪环交加芯弥尾挥拇拘约膊。焕谧优硇】档樾危灰擞胱优餐畹摹8改敢环街苯痈а跫纯删荽巳ㄗ优善渲苯痈а?/p>
如果亲与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母或外祖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母或外祖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子女划的,可作为子女随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祖母与外祖母的条件,作为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只在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适用。
(2)子女的意见。母双方对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愿,更利于其健成。但这并非绝对,如子女的选择对其成明显不利,则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
(3)母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主要指母双方的经济收入、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促子女学的能时间等。实务中,对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时,一方面应该看到此为动态的而非一成不变静止的过,法官的判断应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应结合个案女的实际情,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
应注意的是,在有利于子女利的前提下,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母的意愿固然要考虑,但应以有利于子女的健成为前提。直接抚养子女不断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因素,实践中应掌握。
二节 子女抚养的负担与变更
三条 母双就非直接抚养方负担抚养的多少、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等协成协议;协议不成或协议不予准时,由从保护子女合法权、有利于子女健成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母双方的负担能当地的生活水平作出判决。
[说明]
后,无论子女随或母生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母经平等协商,可就抚养的相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的,应予准。由于抚养协议关系到下一代的健成,因此,在母达致协议的基础上,仍具有审核的义务,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不应准。
协议不成或不予准时,应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确定。
四条 子女要求或母增加抚养的给付,应当举证证明下列要件事实:(1)原定抚养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的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畸正当理由;(2)或母有给付能力。
[说明]
子女在必要时要求母增加抚养,是其一重要权利。母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子女可以向起诉。子女形之一,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五条 或母一方请求减少、中止给付子女抚养的,应当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给付能力。
[说明]
抚养教育子女是母应尽的义务,但抚养的实际给付,以其具有负担能力为前提。根据经验,母鹃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1)给付方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2)给付方期患病或丧失能力,又无经济,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后有经济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需要注意的是,或母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回复至原定的抚养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
三节 抚养关系的变更
六条 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经审,合法律规定且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协议不成,一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当举证证明存在需要变更的正当理由。
[说明]
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双方具有相应氮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对子女成并无不利,应予准。
审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纠纷,首先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变更理由分,请求权成立:(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直接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划共同生活对子女健确有不利影响的;(3)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直接抚养能力的;(4)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者较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四节 探
七条 探望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母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二)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母一方;(三)探望权的行使不会损害子女的身心健。
[说明]
探望权,是指母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定权利。探望权的权廓是指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直接抚养方作为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同时,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
八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方及其他负担抚养、教育之责的法定监护人提出中止探的,应当举证证明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的法定中止事由。
[说明]
从保护子女的利出发,婚姻法解释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围相对较宽,一旦出现因探望而导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的情,可以有更多适格的主体向寻求救济,从而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婚姻法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地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根据实践,要有:(1)探无行为能力人恍为能力人;(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幌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的;(3)探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的;(4)探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的情形。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一实体权利,有关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并非是对权利的实质性处分,只是暂时性地加以限制。由于中止探望权的行使事关当事人的权利及子女的健成,办案人员需重对待。
九条 享有探望权的或母提出恢复探望权的请求的,应当举证证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但消失。
[说明]
提出恢复行使探望权的,应为享有探望权的、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或母。因探望权的恢复直接涉及探否继续探望子女,权是否提出请应决定,干涉,故恢复探望权行使的请求,只由前述权泪出即可。
探望权的中止仅是暂时停止探望子女的权利,并非完全剥夺、消灭。待中止叼后,还应恢复,其恢复的前提是中止探望的事由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但消失。
根据最高婚姻法解释(一)二十五条的规定,中止探失后,应当根据当事人氮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五节 损害赔偿
十条 夫或妻一方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相对方具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过错行为;(二)请求方无过错;(三)相对方因该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
[说明]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需具备下列构成要件:(1)相对方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而请求方无过错,此为构成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重过错行为四:重婚、有配偶同居、实家庭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此为限制性的列举规定,实践中不能对法定的过错行为作的扩大化解释。(2)请求方为无过错,如双方均有过错,则根据过错相抵,方均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3)因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只有当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双方的,才需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一方不得以对方有过错为害赔偿之诉。判决不准的,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予支持。
此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一)三十条的规定,在适用婚姻法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不同情:(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在诉讼的同时提出;(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后1年内就此单独;(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盒衅鹚摺?/p>
十一条 应根据无过错方遭受的实际损害判令过错方支付财产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应以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无过错方为,综合考虑该定。
[说明]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一般应以无过错方遭受财产上的实际损失为限,以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因而受到的财产期待权损失除外。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敞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滴外,还可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抚慰具体数额可结合睹定。这些因素主要包括:(1)精神损害度,即受害人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度;(2)过错方的过错度,包括过错方实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3)具体的侵权情节,可以根据过错方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综合考虑其情节之轻重;(4)其他情节,如双方结婚的年限,过错方对家庭的献大小,过错方的经济状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三)
沪高法民一〔2010〕8号
三部分 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一条 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合下列要件:
(一)请求权的主体必是具有(或经具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二)请求权指向的客体钡、客观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在时提出;后请求分割或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合法律、解释掇作出的规定。
【说明】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意味着夫妻相互养义务的结,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应当止。
在审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必逐一审下列要件:
(1)主体:必是具有(或经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或非婚同居的男女既然不存在夫妻关系,自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客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律特别规定某些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或者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除外。
请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必是客观、现实存在的,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毁损、消耗、灭失或正常消的部分,不属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3)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限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后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合法律和解释的限制性规定: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之次日起计算。”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九条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受理。”夫妻后,一方又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应当浩性规定。
二条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明确财产权属,注意区分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堕的财产的性质,应当以法律构成要件为基础,结合经验法则,通过对当事人举证和调取证的结果综合分析、作出认定。对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还是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存在争议,经证仍然真伪不明的,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说明】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收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个人特有的财产或双方约定分别所有的财产除外。根据婚姻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下列围:(1)所得的报酬:报酬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以报酬购置的财产,亦属此例;(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后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入和性收入,如承包经营、购买股票和债券、投资公司和企业所得红利、兴办公司和企业所得收等;(3)产权的收: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产权的财产性收;(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6)有争议财产的认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财产、个人财产应当区别对待:
1.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别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和各自所有的财产的总和。包括:(1)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夫妻共同财产;(3)子女财产;(4)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5)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家庭财产涵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首先从家庭财产中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后再行分割。对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属于本人所有,由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母一方代为管理。
2.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别
一,概念和围不同。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其围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到伤害获得的医疗、残疾人生活补助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婚后购置的贵重饰品,摩托车、小汽车等生活资料,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如一方获得的奖章、奖品,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等。当然,夫妻双方也课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为约定先于法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仍适用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二,权利义务不同。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澜等的,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即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处分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致意见。如一方擅自处分重要的共有财产,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三人有冷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得对抗善意三人。由此给另一方配偶造成损失的,应由擅自处分的一方予以赔偿。此外,夫妻双方应平等地承担家庭财产上的义务。家庭共同生活用,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负担,不足部分则由夫妻双方以个人财产分担。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或妻可依自己的意愿独使所有权,无征得对方同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及个人财产所生债务,均应由夫妻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三条 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做出处理。
协议不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照顾无过错方、有产和方便生活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法主要包括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与价值补偿三种。在无缆,可予以均等分割。
【说明】
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时,由判决,判决时应遵循下列:(1)男女平等。即夫妻双方对于其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共有权,不受双方收人状、对家庭献的影响,双方均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的。首先,应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根据未成年子女的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其次,应照顾女方的权。考虑到相当一部分女性的经济能力相对较弱,在日常家务中的付出很难物化为财产收,故在分割财产时,有必要照顾她们的权,使其后的基本生活更有保障;(3)照顾无过错方。对于因一方过错导致的,可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但这种照顾不任,其性质不同于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这里的过错并不限于重婚、姘居、实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重大过错行为,还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损害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4)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从分发挥共同财产的效用和不损害财产的经济价值出发。对生活必需品,应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给需要的一方;对生产资料,应分给有生产、经营的条件和能力或正在生产、经营的一方;对一方从事职业或正当爱好所必需的物品,应分给需要的一方。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具体方法主要有三种:(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的情下,进行实际分配,双方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分割取得的价金,主要在共有物不能实物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价值与用途时采用;(3)价值补偿,即共有物归一方所有,对另一方应得的部分补偿相当的价金。针对不同的财产,具体分割方:①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归各自所有。如双方所分得的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方以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或以相应的价金作为补偿;②已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考虑财产、数量等情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上归各自所有;③对双方都愿意取得共有物、支付对方补偿款的,必要时可采取竞价的方式解决;④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共同财产。对投资性财产、公司出资额、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及独资企业财产的分割可按解释(二)十五条至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无其他例外情形的,可将共同财产予以均等分割。
四条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当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房屋的性质、、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双方住房情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等因素,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价值的补偿。
【说明】
我国的房制度情较为复杂,一些城市住房紧张,故时住房问题的处理引发矛盾,是实践中的难点。为便于实务操作,我们以房屋质为划分标准,结合法律、解释的规定及实践经验,分别提出以下参考意见:
1.住房为共同财产的,按照一般共同财产分割,如不宜分割使用,可根据双方住房情,本着照顾子女、女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分给一方所有,分得住房的一参考房屋评估价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必要时也可采取竞价的方式解决。
2.住房为一方所有,时住房一般仍归该所有人。如另一方后确实无房,可根据具体情判据住;也可判决无房一方另外租房居住,若经济确有困难,享有房屋产权的一给次性经济帮助。需要注意的是,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残,增值部讽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根据最高解释及上海市有关公房租赁规定,住房为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应依照下列处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废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
4.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如果原公房面积较大可分室居住的,可调解或判决暂时居住,暂住方应交纳一定的房屋使用或其他必要用。如无法分室居住,无房一方又经济困难的,则应由承租方给次性经济帮助。
5.单位自管的房屋。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系单位自管公房,婚前或婚后由一本单位取得承租权,时不合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则仍由原承租方继续租赁,另一方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参照说明4点意见处理。如时双方均可承租该公房,在处理时认为需要变更租赁关系的,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同意后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取得承租权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6.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参照本条说明1点的意见处理。
五条 一方请求少分或者不分给另一方共同财产的,一般应举证证明下列要件事实:
(一)共同财产权利客观、现实的存在;
(二)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
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妨害行为的,依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说明】
在过中,一方隐瞒真实情、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屡见不。为了保护财菜的合法权,保讼的顺利进行,婚姻法四十七条一款规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后,另一方发行为的,狂,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证明被合婚姻法四十七条一款所列举行为的情下,有权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得共同财产;事后对方为的,可以再次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并且可以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得共同财产。
审理此类案件时,从法律条文出发,应当确定以下要件事实,并相应确定双方的举证责任:
(1)如果被请求人匪主张的共同财产事实,应证的财产经客观存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请求人实际控制,但需证明该财脖的具体下落和形态。被可请求方主张的财产、属性及由自己实际控制等事实,或者对这些事实已作明的,如果被张诉讼时该财产由于法定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已经灭失(例如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由夫妻双等协商取致意见而处分、毁损、由于正常的投资风险而贬值,等等),作为否定对方请求权的相对事实要件,应由被请求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法证的要件事实的,根据最高关于审理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规定办理。
(2)一方具有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婚姻法四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在诉讼时有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体现了法律对此种行为的谴责和惩罚。具体来说,私自处分共同财产行为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隐藏是指将财产特别是存折、现金等秘密放在对方或他人不知晓的地方;转移是指将财产从一处移动到他处,使其脱离对方的控制或支配;变卖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财物变成货币,分割财产中禁止一方私自变卖财产,无论其变卖所得是否归于夫妻共同财产,都是不允的,但如果双方同意变卖,则是可以的,变卖所得归于共同财产;毁损是指将有价值或有使用价值的东西,经人为外力作用使其成为无价值或无使用价值之物;伪造债务是指利用假证明、假证人、假文书等手,伪造、制造债务,以图达到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目的。
被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能导的实际损失,但也恐种原因未造成请求人的实际损失(例如隐瞒的财产被,或对伪造的债务不予认定,等等)。只要被婚姻法四十七条一款所列举行为之一的,请求人均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婚姻法四十七条二款规定:“对前款规定的妨害的行为,依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在诉讼中,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共同财产权利的行为合法一百零二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皆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
六条 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
债权人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的,应当举证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说明】
夫妻一方婚前以根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转移,因此,债权人通常不得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而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利,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如果债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则应当举证证明: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与债务人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具有必然联系,即夫妻一方婚前所欠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双方婚后物质生活的条件。
通常,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情形:(1)一方婚前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共同居住使用的;(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的,等等。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的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证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钝合判断。同时也应注意,不能将一方的全部债务转移给债务人的配偶,加重夫妻双另一方的责任。只要一方婚前债务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无关,就不能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七条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诉讼中,一方提出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下列要件事实:
(一)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债务为真实存在;
(三)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义所负。
【说明】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诉讼中,如一方要求双方共同分担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
(1)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的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债务为真实存在,即债务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非夫妻一方为损害对方财产权而与他人合谋假造的债务。为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假债务恶意侵害对方合法权,针对不同情,还应当就其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
(3)债务系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义所负,而不是以三人的名义所负。因日常家事或共同财产重大处理决定而发生的债务,不论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义所负,均为夫妻共同债务。需注意的是,根据解释(二)二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婚前所负债务,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结婚或婚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举证责任由债权人负担。
八条 一方主对方个人偿还所负债务的,则应当举证证明惊件事实之一:
(一)对方婚前所负债务;
(二)夫妻双方无共同举债的,或者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的生产及经营活动无关;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说明】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根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根负债务,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在时,一方能够举证证明撮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1)对方婚前所负债务。但应当注意,合(解释(二)二十三条规定的例外情的,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对此例外情,应夫妻共同偿还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2)夫妻双方无共同举债的,或者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的生产及经营活动无关。如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负的债务或满足个人私欲而奢侈挥所负的债务,一方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等;(3)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4)夫妻间实行约定财产制,且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此时,举证责任应由放由对方个人偿还债务的一方承担。对于以夫妻一方为当事人的民间借贷案件,并未明确是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的,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对此债务有涉及的,仍应进行审。
九条 夫妻共同债务对外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共同承担债务后,夫妻之间对债务的分担按照下列:
(一)有共同财产的,以共同财产清偿;(二)无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或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由夫妻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承担份额,以归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承担;(三)协议不成时,由根据双方经济状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进行判决;(四)一方清偿超过所应分担的债务额,一方追偿。
【说明】
婚姻法的规定表明夫妻共同债务为法定连带债务,就对外效力而言,债权人对于夫妻一方或双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非因清偿或者债务免除或者连带之免除,夫妻双方的连带债务不因夫妻而消灭,即使夫或妻一方死亡,生方仍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解释(二)二十五条、二十出明确规定:(1)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清偿债务后剩下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分割;(2)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共同债务,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承担的共同债务的份额。但债务清偿协议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仅具有对内效力,而无对外效力。夫妻后,对债权人而言该债务仍为连带债务;(3)协议不成时,应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经济状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作出判决。但判决确定的仅是双方各自分担的债务额,仅具有对内效力,债权向男女双方主利;(4)后,一方因清偿超过所应分担的债务额,致另一方免除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一方请求偿还其清偿的部分。
十条 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时,家务补偿请求权的成立,需具备下列要件:
(一)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二)请求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三)行使权利的时间限于之时;
(四)不考虑双方过错因素。
【说明】
家务补偿法律赋予特定主体的一权利,其立意在夫妻双方的利关系,弥补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缺陷,正确评价从事家务或协助工作对家庭作出的献,实现夫妻关系实质上的平等。
根据婚姻法四十条的规定,行使家务补偿权需具备下列要件事实:
(1)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此乃成立辅的前提,即只有在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间才产生。对于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或者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或者约定采用其他类型的夫妻财产制的,即使一方付出较多的义务,仍不能产生家务补偿请求权。
(2)请求方必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此为启动该请求权的实质条件,也是义务补偿制度的核心。家务虽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可以节约家庭开支,间接增加家庭的财富。如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时一方又不能分享对方婚后所得,就是漠视家务的价值,导致一方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补偿以权利义务对等为,只有一方付出更多的义务,才椿方给予补偿。付出的义务包括抚养教育子女,照料、赡养老人,支持、协助对方工作等各方面。就内容而言,既包括钱财,也包括和精力。
上述两个要件事实,由请求补偿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3)家务补偿是时由多付出义务的一另一方提出补偿请求,在之前或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补偿请求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如时不提出补 偿请求,对以不予补偿。后,告即消灭。
(4)无论另一方对于婚姻的破裂是否有过错,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均可要求补偿,其补偿请求不以对方的过错为要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过错的,也不因此而被剥夺补偿请求权。
十一条 经济皑的成立,需具备下列要件:
(一)一方存在生活困难的情;
(二)生活困难的情在时客观存在;
(三)不考虑双方的过错因素;
(四)提供帮助方有负担能力。
【说明】
夫妻时的经济帮助制度,系基于婚姻法上男女平等、画则而产生,其目的在于填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法之丧失,使因而无生活能力的一 以向他方,以维持后的生活。
根据婚姻法四十二条规定,经济皑的成立,必具备下列要件事实:
(1)一方存在生活困难的情。这里所称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另外,一方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对于住房困难的帮助,可以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让对方暂时居住以解决生活困难,但这种帮助是否应有时间限制,法律并未规定。我们认为,帮助祷种助,是社会责任的分担, 如一直帮助到困难方不再困难为止,对实帮助方实在有失,因此,建议判决时设定一定的期限或条件,使之更平、合理。
(2)生活困难的情在时客观存在。这种帮助具有的时间限制,即应以时的实际状为准。如果时并不困难,后才出现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无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上述两个要件事实,由请求帮助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3)对于过错问题,与条的相关说明基本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4)如果被请求方提出自己同样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并以此为由拒绝恩出经济帮助,法官应当根据现有的证据对被请求人的经济能力作出认定。虽综合所有证据、情 ,对被请求人的收财产情仍无法作出认定的,应由被请求人对此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法官可判决其对请求行适当的经济帮助。
经济帮助事宜可由双方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时,可综合双方的财产状、经济能力、谋生能力、困难负担能力予以判决,判决一次性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按月或按规定时间支付固定数额的金钱。但由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这种帮助义务不哭期、无条件的。判决中可以规定时间限制或附加一定的条件。如果帮助期间生活困难的一方另行 结婚,或者经济状发生变化、收人足够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时,帮助方即可止给付。
近日上海高院就婚姻家庭案件某些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其于“恋爱期间购房”、“中涉及股权如分割问题”、“母出资购房”碘,上海高院民一庭观点如下
——【上海勇律师】荐读
一、恋爱期间购房的处理
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房,一方支付全部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并以另一方名义办理贷款。后双方未结婚即分手,如分割该房屋?
倾向意见认为,根据案件明事实,可以确认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恋爱双方有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的,宜认定为共同财产,并根据双方的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公司股权,一方要求分割股权或相应的股权折价款,另一方既不同意分割股权,也不同意就股权价值进行协商。若由于该公司经营不规,委托的相关机构无法对公司价值进行评估,如处理?
倾向意见认为,根据公及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