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1:57: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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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几点:
1. 双方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等
2.双方何时在何地办理的结婚登记
3.离婚原因描述: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等
4.协议离婚是双方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
5.子女抚养问题
6.共同财产分割(存款、车辆、房产、理财等)
7.共同债券债务的划分和清偿责任
8.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项(户口迁移、违约责任、子女姓氏、夫妻之间的补偿、赔偿等)
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在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所以签订的离婚协议在领取离婚证之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为了防止对方反悔,针对财产部分可以签订一份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不以离婚为前提,即使对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反悔,财产协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2.对于子女的抚养费应明确固定的抚养费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账户,逐年递增比例,对于教育费、医疗费、子女大笔开支可以约定包含在固定的扶养费数额内,也可以约定按照实际花费按比例分配。对抚养费支付期限,建议不要以成年为标准,而以完成特地学历为标准。
3.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逐一逐项的列明并写清那部分给谁、贷款有谁继续偿还、是否需要给予对方补偿、费用有谁支付、何时交付、交付形式等,不要以“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一句带过,会对经济上处于弱势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非常不公平。
4.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按照年利率多少支付违约金,其中违约金是针对逾期交付物品、材料、逾期办理某事项等情况设定的。
以上几点并不能涵盖离婚协议中的所有内容,因为想要离婚的原因各不相同、家庭环境、生活水平各不相同。总之写离婚协议书时应当考虑周全,详细列明,不要一笔带过,给以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代为起草离婚协议,省去以后出现纠纷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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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在离婚时会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约定,有些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这类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这类约定时,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那么怎么才能使离婚协议书有效,如何签订?
网友咨询:
怎么才能使离婚协议书有效,如何签订?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韦红露律师解答:
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不侵害国家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4、依据该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韦红露律师解析:
常见的认定的离婚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情形:
1、一方主体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签订的离婚协议;
2、双方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离婚协议;
3、在离婚协议当中限制他人恋爱、再婚以及生育自由的部分;
4、约定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的别人的财产的;
5、对离婚协议当中财产部分约定不明的部分;
6、为逃避债务签订离婚财产协议的部分;
7、约定剥夺一方的探视权或一方以不给付抚养费的部分;
在实践中,当事者往往忽视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认为只要能快些办了离婚手续就万事大吉了。而有些离婚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的内容也不太重视,一味讲究形式主义,只要离婚协议书上有"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无子女"、"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就给办理了离婚登记。甚至有些民政婚姻登记机关还备有离婚协议书的简单格式,只要当事人按格式抄一下就万事大吉了。这样做,表面上省时省事,但一旦发生争议,依据过于简单的离婚协议书往往无法判断是非。婚姻律师往往在实践中处理的大量协议离婚后的财产、人身纠纷都是由于离婚协议不够详尽或由于离婚协议约定不具有操作性导致。
韦红露律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理婚律师团队创办人,《婚姻法律课》专栏讲师,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中心主任,团队致力于婚姻家事法律的研究,办理过几百起婚姻家庭案件,一直秉着“信誉为本、客户至上”的执业精神。
来源:中工网
【案情介绍】
张先生和田女士于2005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一套房子。2021年6月由于感情不和,双方决定离婚。经双方商议约定,将婚后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全部归女方所有,并为此签订了一份协议。尔后,张先生又不同意离婚了。那么,张先生和田女士此前签订的房屋归属协议还有效吗?
【律师解答】
张先生和田女士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协议的具体内容来进行判断。如果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明确该协议为离婚协议或者明确表明该协议以办理离婚手续为生效要件,那么该协议属于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那么离婚协议何时发生效力呢?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可见,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为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领取离婚证时,离婚协议方能发生效力。因此,男女双方如果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未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不发生效力。
那么如果田女士仍然坚持离婚,而张先生不同意离婚时,双方签署的协议还是否有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由此可知,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发生效力。协议书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在我国,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只有当男女双方都自愿离婚的,方可协议离婚。但是只有一方同意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外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此,在田女士坚持离婚,而张先生不同意的情况下,之前在双方均有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下签订的离婚协议,自然不发生效力。
综上,张先生和田女士所签订的房屋归属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不发生效力。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张羽供稿)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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