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11:32:04来源:法律常识
丈夫因故工伤离世,原单位按规定进行了赔偿。但赔偿款到位后,妻子却未能依法分到赔偿,于是其将继子和公公告上了法院,要求重新分配丈夫的死亡赔偿金。12月20日,记者从利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理并宣判了该起工伤死亡赔偿金分配案。
2015年11月24日,原告杨某与胡某聪登记结婚,婚姻期间未生育子女;此前,胡某聪与前妻生育有一子胡某攀。2020年10月20日,胡某聪因工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后被认定为因工伤死亡;于是,杨某、胡某攀,以及死者父亲胡某生与其原工作单位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共计赔偿人民币120万元,并通过转账方式转到胡某攀的银行账户上。
然而,赔偿款按照约定打到胡某攀的账户内后,胡某攀却拒绝给付继母应得部分。
杨某认为自己作为胡某聪的配偶,且患有多种心脑血管疾病,没有劳动能力。丈夫突然离世,让她失去了生活的保障。如今,继子不愿兑现自己应得的赔偿款部分,于是一纸诉状将继子和公公一起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分割丈夫胡某聪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费用58万元,以及丈夫社保个人账户剩余的本金及利息2万元。
利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原告认为应当由自己享有50%的份额,二被告共同享有50%的份额;二被告则认为工亡赔偿金应三人均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在本案中,赔偿款应由原告与三被告均等享有。扣除丧葬费34633.5元后,原告与二被告均应分得的金额为388455.5元。
此外,死者社保个人账户余额,该笔款项属于原告与死者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原告的一半应归原告所有,属于死者的另外一半系其遗产,应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即本案的原告与二被告共同继承。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胡某攀十日内向原告支付378455.5元、胡某聪的社保个人账户余额17768.16元,共计396223.66元;被告胡某攀向被告胡某生支付388455.5元、胡某聪的社保个人账户余额4442.04元,共计392897.54元。
接到判决后,三人当庭表示服判。
张瀚之 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 文煜凌
编辑:赵娜 校对:李舒婷
审核:程朱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