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专门办理刑事案件律师哪里找,尚未签约的客户请你先打探案情,怎么办

时间:2022-12-13 12:09:36来源:法律常识

尚未签约的客户请你先打探案情,怎么办?


前两天,有律师朋友问了我一个问题。

他说,有客户前来咨询,并要他去办案单位打探一下案情,等了解案情后再同他签约。

他问我:“要不要帮客户打探案情?

我知道他希望签下这个案子,但又怕被客户忽悠,所以才来问我的。

根据我执业十八年来的经验,这种情况是不能答应客户去打探案情的。


一、打探案情是违反纪律的,不要去害你的亲友。


1.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3月18日印发并实施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该《规定》第八条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2.中央政法委员会于2015年3月26日通过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该《规定》第九条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3.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第五条规定,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如果通过亲友去帮助客户打探案情,那是让亲友冒着违反上述规定的风险,可能会害了你的亲友。


二、打探案情可能存在泄密的刑事风险,不要害人害己。

根据《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的规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如果你的亲友是负有保密责任的办案人员,那么他将相关秘密案情告知你,对他来说可能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而你可能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所以帮助客户打探案情,有可能存在刑事风险。


三、就算你冒着风险打探清楚了案情,客户还是很可能不会与你签约的。

在我刚做律师那二三年,2008年以前吧,那时候上述三个禁止性规定还没有出台,曾经多次出现过客户请我打探案情的情况。

当时客户说弄清案情就签约。可是,当我弄清案情以后,客户就再也没有出现过。

所以,根据我的经验之谈,这种情况下客户基本上是在忽悠律师。反正在这种情况下,我是一单也没有成过。

如果客户确实要聘请你,那么就让其签约并付款。

注意:只要没付款,哪怕签了合同也是假的。

看一个人做什么事有没有诚意,就看其愿不愿意为此付钱。愿意付钱的,就是有诚意的;愿意付出大价钱的,是非常虔诚的;不愿意付钱的,都是在耍流氓。

如果签了约,收了律师费,你从律师事务所开具公函去办案单位,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就可以与办案人员正常地交往,可以堂堂正正地了解案情,又何必冒害人害己的风险呢?


综上所述,遇到客户要你去打探案情时,你就这么说我现在还不是这个案子的辩护人,不方便去打探案情。如果你们与我签约并支付律师费,我从事务所开具公函,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同办案人员对接,就可以了解案情了。

如果客户还是不同你签约,那么说明他们本来就没有打算同你签约,只不过是在忽悠你。故签约不成并不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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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签约的客户请你先打探案情,怎么办?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从业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监事会监事,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湖南省和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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