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12:57:25来源:法律常识
立功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因此,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先到案的人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的同案犯,是获得立功的重要途径。
在韩、王等四人共同抢劫并杀害被害人一案中,王认为,自己被抓获后,提供了同案犯的藏匿地点,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重大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法院审理后,依然对王判处了死刑,并认为他提供同案犯藏匿线索的行为无法构成立功,这是为什么呢?
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告人提供同案犯藏匿地点的线索能否构成立功,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告人提供的同案犯的藏匿信息应当真实、具体,而不是虚假或者漫无边际的。若提供的只是一个大概的藏匿方位,如藏在某一个城市或者某个街区,仅是为抓捕提供方向,公安机关是通过具体排查、技术侦查或者其他途径才抓获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二、被告人提供的线索对抓获同案犯起到了实质作用。被告人提供信息的行为与抓获同案犯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正是借助于被告人的信息,公安机关才得以及时抓获同案犯;如果没有被告人提供的信息,则难以抓获同案犯。
三、被告人提供的信息事先不为有关机关所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如果有关机关事先已经掌握或者按照正常工作程序能够掌握该信息,就说明被告人未真正起到协助作用。
四、有同案犯被抓获的实际结果。被告人虽然提供了同案犯的具体藏匿线索,但司法机关按照该线索未能将同案犯抓获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这四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必须同时满足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而在上述案件中,王只是提供了同案犯在某市的大致藏匿位置,比如其说“先过高速大桥,之后到站牌,租房处离站牌二三百米,离公厕一百多米”,提供的地点信息并不明确,公安机关几次查找都未能找到其说的地点,未能因其提供的线索而迅速抓获其他嫌疑人。最终同案嫌疑人被抓获主要还是依靠技术手段,锁定相关手机号码和排查区域,由此展开围堵、排查才被抓获。所以,王提供的藏匿地点只是在客观上缩小了排查范围,加快了抓捕进度,但依据现有的技侦技术,即使王不供述,也会抓住同案嫌疑人,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因此,王提供的线索不属于侦查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线索,对于抓捕同案犯未起到必要的实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