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12:57:01来源:法律常识
原告: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家政,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59.40元、伙食补助费1100元、护理费6991.22元、营养费2460元、误工费33600元、交通费44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46450.62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1日,原告经人介绍跟着被告王某某在河南某某公司承建的某某项目工地上从事某某工作,当天下午,原告在工作的时候被机器挤伤左脚,后原告立即被送往某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2天,出院后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
原告受雇于被告,被告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因被告提供的机器故障,致使原告左脚被挤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某检查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0257.46元;
二、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毛家政律师提醒:
1、在工地干活时一定要留意雇主身份问题,受伤涉及工伤或者人身损害赔偿都需要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要了解对方身份信息,便于后期维权。
2、受伤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的复查期间,务必要保留好相关票据,以保证在诉讼中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