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13:02:05来源:法律常识
保证人可不是签个名就完事儿的
“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合同担保法》
案情介绍
2015年3月底,C某与W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W某向C某借款人民币26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罚息为本合同约定利率水平上加收50%。T某及A公司、B公司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违约金及C某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借款合同签订后C某如约将借款汇至W某提供的账户,W某却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C某遂将W某、W妻、T某及两公司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要求W某、W妻偿还欠款,几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审理及判决结果
T某及A公司、B公司系涉案借款的担保人,应依约为W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W某与W妻系夫妻关系,且本案债务发生在W某与W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W妻应对W某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W某、W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C某支付借款本金21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50000元。二、T某及A公司、B公司对W某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曾律师有话说:
上述判决生效后,W某及W妻因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不具备偿还能力,在法院执行局强大的压力之下,T某作为保证人代替W某及W妻向C某偿还了全部欠款及利息等共计300余万元。
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让T某一家陷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之下,原本只是出于好友情谊,在好友的恳求之下T某在W某与C某借款合同中保证人一栏签下了自己的大名,且未曾想这巨债一夜之间便落在了自己的头上。无奈之下T某只能求助于身边的亲朋同时向银行借下巨额贷款用以代替W某向C某偿还欠款。
其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况比比皆是,曾律师执业以来最常听到当事人念叨的话就是“我没看清楚合同的内容呀”,“我不知道合同写的是什么呀”,“因为我们是朋友呀,他叫我签名我就签了呀”。这说明大多数的当事人对签名这件事相当的不谨慎,要知道在我国签名对于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指年满18周岁且精神无残疾的人)来说是代表身份、意志、权利、义务的象征!一旦合同经您签章生效后,即代表着合同中的所有内容您都是认可且明确知晓的,事后再想以一句“签名的时候我没在意,我不清楚合同内容”,推翻已经生效的合同是万万没可能的!所以说,各位,签名要谨慎!签名要谨慎!签名要谨慎啊!
写在最后的话
感谢耐心看完以上案例的各位,其实T某的这事儿还没完,虽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但好在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总会给T某一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