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9 15:29:11来源:法律常识
征收拆迁中,无证房往往会被认定成违法建筑,但其实,这种情况的形成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房屋建设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还有一部分是碍于相关部门当初的执法和管理。
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的调查、认定和处理这三大程序,《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早有规定。本文,我们就通过一则最高院案例来进行解读。
在最高院再审的案例【(2017)最高法行申4275号】中,廖先生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由于拆迁过程中,没有事先对他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廖先生诉至法院,经历了一审、二审后,向最高院提起了再审。
最高院裁判要旨: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关“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职责,依法属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法定职责,而非市、县级人民政府法定职责。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权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仅是对嗣后评估机构依法作出评估报告,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补偿作出准备、创造条件,其本身并不对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产生终局性影响,不在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之间直接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可以看出,最高院是肯定了调查、认定处理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那到底怎样“调查”,如何“认定”,做何“处理”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特别规定了对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
不同情况形成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结果也不相同。对于具体的标准,《征收与补偿条例》未作规定,一般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根据上述案例,由于征收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对于被征收人来讲,征收程序中要特别注意的几个权利救济渠道:
(1) 对征收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2) 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和鉴定;
(3) 对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4) 如果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决定,也可以单独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无证房以及其他未经登记的建筑在征收拆迁中是很常见的,如果“一刀切”地按照违法建筑处理不予补偿,不仅不利于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也有损公共利益的实现。
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未经认定程序,就直接按照违建处理,可以及时咨询律师,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