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22:49:09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7月7日,孙俪因肖像权纠纷将华丹医美(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过半年多的审理,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华丹医美(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其微信公众号刊登不少于十五日的致歉声明;赔偿孙俪肖像使用费50万元。(判决书全文如下)
法院认为,孙某的肖像具有商业使用价值,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华丹公司在斑莱雅品牌化妆品外包装、线下柜台和微信公众号的商品详情页中使用孙某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虽然其提交了关于使用孙某肖像的《销售协议》复印件,但该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且涉案照片明显并非《销售协议》所述电影剧照。华丹公司在接到孙某发送的律师函后,仍未尽审慎义务,撤回侵权照片,其过错明显,应认定华丹公司侵犯了孙某的肖像权。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