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22:44:12来源:法律常识
在绑架行为着手后,就不能再成立绑架中止,但有可能成立绑架未遂。未遂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而没有具体实施完成犯罪行为。绑架未遂的处罚是要比绑架既遂的处罚轻的,那到底绑架未遂可以判几年呢?
网友咨询:绑架未遂怎么判决处罚?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唐小平律师解答:
绑架未遂也是按照绑架罪的量刑标准来处罚的,只不过此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绑架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唐小平律师解析: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绑架罪未遂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是否定的,那就是绑架罪未遂。对于绑架罪的量刑要按照《刑法》第239条规定结合犯罪的具体情节、后果和手段确定量刑标准,同时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绑架罪未遂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是否定的,那就是绑架罪未遂。对于绑架罪的量刑要按照《刑法》第239条规定结合犯罪的具体情节、后果和手段确定量刑标准,同时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绑架罪未遂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是否定的,那就是绑架罪未遂。对于绑架罪的量刑要按照《刑法》第239条规定结合犯罪的具体情节、后果和手段确定量刑标准,同时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绑架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主要表现为两种行为: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也称为掳人勒赎或者“绑票”,即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强行掳走他人,以此向被害人亲友索取钱物的行为;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即出于其他目的,如出于政治性目的、为了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绑架罪的范围,而应当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绑架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
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
唐小平,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办案经验。从事律师工作之后,主要以刑事辩护为主,曾代理过近百件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如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亿元,在当地社会影响极大)、秦某某贩卖毒品罪案、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该案涉嫌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熊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胡某电信诈骗案(集团犯罪,人数众多,公安部督办)、谢某某组织偷越国边境案等,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成功办理了多起取保候审案件和不起诉案件,个别案件甚至实现了无罪辩护或免于刑事处罚。同时也代理过大量的疑难复杂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其他民商事案件、再审案件,其职业操守和专业水平获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曾多次受邀在电台、报刊等发表法律意见或提供法律咨询。唐小平律师作为兼职劳动仲裁员,曾处理过多起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工伤待遇等案件,尤其熟悉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拟定,单位规章制度制定,员工录用与解聘的法律风险把控、企业对外活动的法律风险防范与规避、企业商事合同的签订等,非常适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唐小平律师办理案件经验丰富,专业高效,办案思路清晰严谨,着重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代理方案力求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始终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执业宗旨!